吉林省厅8部门:关于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实施惠企利企18项政策措施
近日,吉林省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实施惠企利企18项政策措施》。
1、全面取消招标文件发售费用
全面取消招投标项目招标文件售卖环节,招标文件一律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免费下载。
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向市场主体收取招标文件制作费用。
2、免费办理数字证书(CA)
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数字证书(CA)实行全省互认,一处认证,处处通行。
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监督人员实行数字证书(CA)免费办理。
3、实行差异化减免投标保证金
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招标人,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且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对信用记录良好的或无失信记录的企业投标人免收投标保证金。
其他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
4、其他
凡进入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招投标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可采用现金、支票、保函等其中任何一种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全省每年在招标投标领域开展一次清理保证金活动,对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的招标人依法依规严肃惩戒。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实施惠企利企18项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政数联〔2023〕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银保监分局,招标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 实施惠企利企18项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吉林监管局
2023年6月14日
关于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实施惠企利企18项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文件精神,着眼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持续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经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发展和改革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吉林银保监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在全省招标投标领域实施惠企利企18项政策措施。
一、全面取消招标文件发售费用
(一)全面取消招投标项目招标文件售卖环节,招标文件一律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免费下载。
(二)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向市场主体收取招标文件制作费用。
二、免费办理数字证书(CA)
(三)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数字证书(CA)实行全省互认,一处认证,处处通行。
(四)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监督人员实行数字证书(CA)免费办理。
三、实行差异化减免投标保证金
(五)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招标人,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且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六)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对信用记录良好的或无失信记录的企业投标人免收投标保证金。
(七)其他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
(八)企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可以探索试行与集中采购范围对应的集中交易担保机制,避免投标人重复提供投标保证金。
四、深入推广保函(保单)
(九)推动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多样化。凡进入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招投标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可采用现金、支票、保函等其中任何一种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十)允许投标人、中标人使用保函、保单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
(十一)鼓励投标人使用电子保函,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查核。鼓励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降低电子保函费用,电子保函费用标准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
五、支持企业自主选择担保机构
(十二)向具备资质条件、制度严密、贷偿能力强和安全运行有保障的银行、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开放电子保函平台,市场主体在电子保函平台自主选择担保机构。
鼓励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办理流程,为市场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充分的担保服务。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六、提供完善规范有效招投标交易担保服务
(十四)充分利用信用中国(吉林)、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方面披露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为评标委员会核验减免招标人投标保证金提供客观信息依据。
(十五)依法依规对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信用监管,严格防范并依法惩戒交易担保违法失信行为。
七、严格投标保证金管理
(十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应依法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
(十七)招标人退还保证金,应当向投标人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八)全省每年在招标投标领域开展一次清理保证金活动,通过全省公共资源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发布清退公告和清退结果。对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的招标人依法依规严肃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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