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审计的原则你都知道吗
随着当前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推动了建筑领域的快速发展,各地区的建设项目数量也因此增加,同时对工程建设也提出非常高的要求,本文所讲的工程结算审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综合性,将其应用于工程结算中,能够起到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
一、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一)生产要素价格变动
在建设工程中的生产要素,主要指的是人工、材料以及机械三者产生的费用,若上述要素发生价格波动时,波动幅度高于合同中约定的风险范围情况下,就会使得工程承包人生产成本上升或下降,对其带来事实经济损失影响,而这种情况属于索赔范畴,因此在进行审计时应根据合同中规定的索赔条款进行相应的审核,对是否有相应索赔报告、批复等进行查验,对索赔事件是否具有真实性以及对索赔进行计算是否准确进行审查,因此在结算身段期间对这类调价提出的要求,如果审计者不能基于现有资料还原当时情况,根据索赔时效这一条款可拒绝索赔。
若合同中双方没有针对综合单价可能出现风险进行范围约定,而实际工程中综合单价出现大变动时,但这不代表双方不能对此进行协商,从合同的角度来讲,证明合同双方在权利、义务上属于对等地位,基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可参照工程管理,若价格波动幅度超出上下10%情况下,合同双方需要各自承担超出部分的50%风险补偿,以此有效解决合同中对该类型的调价纠纷。
(二)工程量变动
建设工程在建设期间或结算时,合同双方应明确合同价款,根据其中的清单工程量进行相应的复核工作,这种审核方式是基于对工程量清单中固有错误进行纠正进行的,依据就在于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签证文件对其证明,所以合同双方不可因没有签证文件拒绝对固有错误进行修正。
(三)结算价款
所谓结算价款,就是合同价款和变更签证价款两者相加总和,其一合同价款,也就是进行合同签订时的合同基价,执行合同期间,因其中约定的风险条件发生变化,使得综合单价、工程量也因此发生改变,以上也就构成了合同内变更价;其二变更签证价款是基于变更工程量而成的。通过这种方式进行价款结算,概念清晰明确,适用于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变化,同时也能方便合同双方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和纠正。
二、固定总价合同
(一)生产要素价格变动
与上述固定单价合同存在类似之处,都是基于约定风险范围之外产生的价格波动,工程承包方根据索赔流程执行,在进行审计时,结合相关索赔报告和索赔批复来核准,若合同中双方没有针对生产要素价格波动进行风险约定,则不能根据上述固定单价合同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调整。这主要在于固定总价合同是在约定范围内一次性明确条件,若发生波动时,承包人必须承担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价格变动风险,这种类型的合同重点在于工程承包范围内总价不变,因此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没有发生改变时不能对总价进行调整。
(二)工程量变动
其一,承包方投标与名义工程量存在偏差和漏项,无论是存在偏差还是漏项问题,在合同承包范畴内,所有漏项和工程量偏差问题都应视为承包方应考虑到的风险因素,其中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工程量主要用于确定总工程造价计算中,因此承包方在工程竣工后所提交的产品合格数量,应以合同承包范围中实际工程量为基准,另外合同价款不得因此偏差而调整。
其二,因发包人行为导致分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由于发包人自身行为原因使得承包范围因此出现变化,对此应根据工程实际来调整变更签证。对于签证工程量,具体指的应该是变更后与名义上两者工程量相减,而不是承包方投标工程量。除以上之外,若工程量变化就会对其中的综合单价风险带来一定影响,而这也是因发包人自身行为导致的,发包人要对此影响进行负责。基于以上,在进行合同签订时,合同双方应对这部分内容约定调整方式。若没有对此进行约定就会发生合同纠纷问题,而这部分也是固定总价合同审计中最大矛盾,严重情况就会中止审计工作。
其三,因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中某分项工程工作内容发生变更。
(三)结算价款
从整体上来看固定总价合同,其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结算方便。若建设工程施工周期比较短、工程量少、结构简单、技术相对成熟时,通常很少出现变化,因此结算价款是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合同价款和变更签证价款相加即可。关于工程量复核,也是基于存在变更的分部分项工程而言的。对于设计深度不够,施工条件变化比较大的工程,应将结算价款的重点放在合同总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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