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12月11日,重庆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原文如下:
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规范项目法人支付担保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我委牵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信件或邮件等方式进行反馈,以单位名义反馈的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建议的需实名并留联系方式。通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处),邮箱:cqfgwtzc@163.com。意见接收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感谢参与支持!
联系人:陈刚,电话:67575841。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发展改革、住建、交通、水利、人社等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规范项目法人支付担保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款支付担保适用范围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项目法人向承包单位提供的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其中,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直接与项目法人签订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
全市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总价款在400万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具体要求由行业部门确定。施工合同总价款在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项目法人可不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工程款支付担保总体要求
(一)担保方式。工程款支付担保应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形式向承包单位提供保证,担保人对其出具的保函承担担保责任。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
(二)担保机构。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银行或保险机构应为经监管部门依法批准并取得总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书面授权的分行、支行以上银行或取得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资格许可并依法登记的保险公司、取得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分支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严格执行相关监管和内部管理制度要求,积极稳妥开展工程款支付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业务,根据风险评估情况,优化风险缓释措施,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增强工作效果。同一银行(支行)或保险机构(分公司)不得同时在同一工程项目既为项目法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又为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项目法人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人不得为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或其关联企业。承包单位不得指定具体担保人,担保权益不得转让。
(三)担保额度。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与履约担保金额相同。工程承包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或建设工期超过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探索根据工程支付进度分段滚动开具保函,具体由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明确。
(四)保证期限。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自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至按合同工期计算的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款结清之后30日止。担保有效期届满前,因担保金额被索赔等原因导致担保金额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项目法人应当于索赔完成后30日内,按本通知规定补足工程款支付担保。因工程延期、结算或付款延期等原因导致担保期限不满足要求的,项目法人应当于原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30日前按本通知规定延续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因设计变更、施工工艺变更、材料价格变动等引起工程造价浮动且经有权部门认定调整相应合同价款超过10%的,应当相应调整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加强建设过程管理
(一)严格管理制度。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形式、担保金额、提供时间、赔付程序、赔付时限等,项目法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加强监督检查。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落实,发现未按本通知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予以依法依规处理。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银行及保险公司开展工程支付担保工作,提升工程支付担保保证人的风险评估、风险防控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开展动态监测。人力社保部门会同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测,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及时开展实地核查。对承包单位启动支付担保索赔的项目,纳入重点监测对象,避免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承包单位因担保索赔取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完善落实机制
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行业领域特点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情况,进一步细化支付担保示范文本等内容,明确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是否缴纳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相关要求。银行保函、保证保险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银行或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和各险种实际,建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浮动费率机制,对于资信良好的项目法人依法依规适当降低承保费率和担保条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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