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拉开临边洞口防护九大隐患和高处坠落七大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四不”防范措施
住建厅:拉开临边洞口防护九大隐患和高处坠落七大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四不”防范措施
河北省住建厅
建筑施工临边洞口防护缺失、不规范和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一步强化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临边洞口防护缺失、不规范等多发易发安全问题和隐患,加强防范高处坠落事故,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工作要求,强化监管,压实责任,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狠抓末端落实,深入排查整治临边洞口及高处坠落事故隐患,堵塞安全漏洞,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进一步筑牢安全红线意识,强化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双重预防体系和标准化建设,切实解决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防护措施不完善、作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全面排查在建项目“四口”,包括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还包括笼口和井口)以及“五临边”,包括沟、坑,槽和深基础周边、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等位置的防护设施,以及涉及施工人员人身安全防护的“一带一帽”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隐患,惩处相关责任人员和企业,全面防范高处坠落事故发生,逐步降低施工风险,提升安全环境,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三、整治重点
(一)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不到岗、不履职、不尽责的。
2、施工现场及作业面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防护设施、用具未经检查验收或不齐全、不严密、不可靠的。
3、不按规定编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涉及防高坠事故的内容、技术措施不进行把关的。
4、未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定期体检和班前交底的。
5、未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考评,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落实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的。
6、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治、记录缺失不实,发现隐患问题不纠正、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未倒查、追究责任,屡改屡犯的。
(二)临边洞口防护
1、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高处作业面边沿无围护或围护设施低于1200mm时,不按照规定设置连续的临边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立面未采用网板或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栏杆底端不设置挡脚板的。
2、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楼梯边不安装临边防护栏杆,顶层楼梯口未随工程结构的进度安装正式栏杆或者临时栏杆的。
3、施工电梯与建筑物相连接的通道两侧边未设置防护栏杆,栏杆的下部不加设挡脚板的。
4、临边作业时,施工现场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作业人员不规范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的。
5、基坑周边不按要求和标准设置安全栏杆,基坑围栏无警示牌、责任牌的。
6、卸料平台未按要求设置固定的防护栏杆,未设置荷载限定标牌的。
7、楼板、屋面和平台等面上洞口未采用坚实的盖板盖严,盖板无防止挪动移位固定措施的。
8、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无防护栏杆,洞口下未张设安全平网的。
9、电梯井口未设置固定栅门与工具式栅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且不大于10m未设置安全平网防护的。
(三)预防高处坠落
1、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具的。
2、高空作业处无牢靠的立足处,未设置防护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的。
3、未按规定制定预防高处坠落的安全技术措施,辨识高处坠落危险源,明确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的。
4、高处作业前,项目负责人不组织对临边、洞口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验收的。
5、不按规定编制移动式操作平台、卸料平台、脚手架施工方案并按方案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的。
6、吊篮悬挂机构不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作业人员不佩戴安全带,吊篮超员超载的。
7、脚手架外侧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作业层脚手板下未采用安全平网兜底的。
四、主要整治措施
(一)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落实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不断增强施工现场全体作业和安全管理人员风险防范意识,落实临边洞口防护措施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职责,每周开展不少于2次临边洞口防护、防高坠全面排查检查,并将排查检查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内容。
监理单位要落实安全监督责任,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参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验收,开展对临边洞口防护、高处作业重点巡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防护设施不规范、施工“三违”行为等要及时督促整改。
(二)强化施工现场防范措施
1、落实安全防护要求,无防护不进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严密可靠,不得擅自拆除、移动。积极推广应用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防护设施,鼓励使用临边红外线报警系统、智能安全门锁等新技术产品。
2、完善安全技术保障,无方案不作业。结合实际,对可能发生事故的施工环节和部位进行风险辨识,针对事故风险,编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措施、方案施工作业。
3、强化施工过程管控,安全防护可靠。加强施工现场防护设施的安装、维护和拆除过程的巡查检查,对因施工需要将防护设施拆除的区域,要按要求采取临时防护;发现防护设施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的,立即进行维修恢复,确保施工全过程安全防护到位。
4、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不培训不上岗。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作业班组要认真开展班前晨会教育、班前喊话,作业人员具备基本的安全辨识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作业人员在临边洞口边、脚手架等危险区域休息、嬉戏、打闹。高处作业时要正确佩戴和规范使用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三)加强监管指导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行业监管责任,针对临边洞口防护缺失、不规范以及高处作业突出问题,主动作为,认真分析问题及高坠事故多发原因,把临边洞口防护、高处作业安全防范情况作为抽查检查的必查事项,严格纠正习惯性违章行为,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并倒查主体安全生产制度不落实、管理人员不履职情况。屡纠屡犯、隐患严重的,取消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资格,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4月份前,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在做好项目开(复)工的同时,认真查找和分析本地建筑施工临边洞口防护缺失、不规范和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本地专项整治方案,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做好动员和部署。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与督导检查。4月份-11月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工程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不间断、全面自查自纠。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主管部门加强督导检查,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要加大督导频次,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重大隐患要指定专人对整改情况跟踪落实,确保隐患消除。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开展1次专项整治督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月开展1次专项整治督查, 检查情况记录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阶段:总结分析。12月份,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开展、取得成效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总结可复制、可推广工作经验,对建立长效机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临边洞口防护缺失、不规范和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两年行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整治施工现场防护不到位常见问题、习惯性违章行为,作为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二)注重整治实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所有在建项目全面自查自纠,列出问题清单,挂牌督办,问题不解决不放过,隐患不整改不销号,推动安全制度有效落实,责任人员履职到位。
(三)强化监督执法。对于检查发现洞口临边防护缺失、防护不到位、器具佩戴不规范的,依法严肃处理。问题突出、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既查实体隐患,更查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和制度执行情况,严肃追究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责任。对专项整治期间由于临边洞口防护不到位而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要依法从重从严查处。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整治的信息报送工作,从本月开始,每月25日前书面反馈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年底要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查找问题和漏洞,总结经验做法,12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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