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政府采购实施方法的注意事项
一、关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组织方式问题。对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中谈判部分的报价问题,各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谈判,不得在每轮谈判结束时公开供应商的报价。
二、关于公开招标现场转变采购方式问题。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如果采购文件中事先制定了拟转变采购方式的条款和评审办法,经采购人书面请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现场转变采购方式。否则,按废标处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时,按废标处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如需申请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单一来源采购程序进行。
三、关于询价采购问题。询价采购项目通过发布公告征集供应商不足3家且采购人或询价小组无法推荐的,采购人经书面请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后,可现场继续与2家或1家供应商询价。
四、关于重新评审问题。按照国家规定,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组织重新评审。否则,按违法处理。适用上述情形需要重新评审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事先书面报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重新评审后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及时公告;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谈判、磋商、询价)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专家(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根据其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将相关情况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同时要及时公告。
五、关于单一来源成交公告发布问题。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经公示后无潜在供应商提出异议的,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公告,并将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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