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水运建设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
陕西省公路水运建设领域优化
营商环境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
一、专项治理重点内容
对在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已履行或正在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但未开工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特别是2023年以来启动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检查。
(1)项目审批程序。核查是否规范审批设计、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是否依法依规使用中省补助资金,是否存在重复申报、重复审批、变相审批、未批先建、报大建小等问题,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2)招标投标行为。推进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看招标项目是否按要求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是否按规定实施电子化交易;看招标人是否存在设置不合理投标资格条件的10种典型表现形式,招投标各方主体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的4种串通类型、31种典型表现形式,挂靠资质的3种典型形式;看投标人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5种典型表现形式和行贿受贿骗取中标的4种典型表现形式;看行政监督部门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职的5种典型表现形式;以及招标投标阶段其他易发生问题的6种典型表现形式。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对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问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项目履约管理。看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的16种典型表现形式、设计变更的4种典型问题、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8种典型表现形式、公路水运工程不按验收条件和要求验收的典型问题,以及行政监督部门违规干预项目实施的6种典型表现形式,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
以上典型表现形式详见附件。
二、专项治理线索征集联系方式
电话:029-88869152 邮箱:cy5625360@qq.com
附件1
招标投标和项目实施阶段有关问题
典型表现形式
一、招标投标阶段
(一)招标人设置不合理的投标资格条件
1.违法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10.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投标资格条件。
(二)围标串标
1.投标人之间串通。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6)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1)投标人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资格条件;
(7)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串通。
(1)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在技术文件(主观评审)过程中存在打分畸高畸低等异常情形;
(2)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不主动提出回避,并在评标过程中做出倾向于该投标人的意向或恶意压低其他投标人的评审分值;
(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4)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投标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4.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代理机构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代理机构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资格条件;
(7)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为投标人提供咨询或代为编制投标文件;
(8)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三)挂靠资质
1.投标企业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其他挂靠资质行为。
(四)弄虚作假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五)行贿、受贿
1.投标人向招标人行贿谋取中标;
2.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3.投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行贿谋取中标;
4.其他行贿受贿问题。
(六)行政监督部门未依法履职
1.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招标文件备案、评标等环节的监管流于形式,对招标文件中的歧视性、倾向性条款“视而不见”;
2.在招标文件备案过程中,提出不合理的修改意见干预招标投标;
3.在评标监管过程中,干扰评标委员会评审工作;
4.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5.在招标投标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行为。
(七)招标投标阶段存在的其他问题
1.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2.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
3.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内未依法暂停招投标活动;
4.招标人或有关服务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保证金;
5.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推送或提供行政监管所需要的交易数据和信息;
6.在招标投标阶段存在的其他行为。
二、项目实施阶段
(一)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
1.违法发包。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2.违法分包。
(1)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
(3)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
(4)施工单位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进行分包;
(5)施工单位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
(6)分包合同未报发包人备案;
(7)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8)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3.转包。
(1)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
(2)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
(3)其他转包行为。
(二)设计变更过程中存在的问題
1.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先行实施工程设计变更;
2.施工单位(或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互串通)在设计变更中虚列变更项目或虚报工程量,多结算工程款;
3.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一般变更或报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或将较大、重大变更肢解规避审批;
4.其他随意变更增资的行为。
(三)验收、支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1)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工程、货物、服务款项;
(2)拖延检验、验收;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4)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工程款项;
(5)其他拖欠工程款的行为。
2.拖欠农民工工资。
(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和支付形式,按期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2)分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和支付形式,按期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3)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3.公路水运工程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而按合格项目验收。
(四)行政监督部门违规干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实施
1.要求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分包工程项目,或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
2.利用职权便利条件,安排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在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中承揽业务牟利;
3.在审批设计变更过程中,未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违规插手干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谋取私利;
4.违规插手干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资金拨付-决算;
5.利用市场督查、信用考核、质量安全生产监管等职权谋取私利、吃拿卡要等行为;
6.其他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问题。
(五)项目实施阶段存在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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