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支付办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支付办法》的通知
吉建规〔2023〕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评审劳务报酬,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支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厅。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支付办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16日
附件: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评审劳务报酬,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劳务报酬,是指纳入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通过招标项目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的“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被抽取参加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或者因特殊需要经招标项目所在地行政监督部门批准聘请或者抽取的省外评标专家,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支付的扣除税后的评标专家实收劳务报酬。
第三条 评审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评标专家评标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统一支付。
第四条 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作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评审劳务报酬的依据。
第五条 评审劳务报酬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 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时间计算。评标时间从评标专家到达评标地点起至评标报告完成止。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评标专家评标评审费按400元的基数支付。评标时间超过2小时,并且在8小时以内的,在基数基础上按100元/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0.5小时不计,0.5小时以上的,按1小时计算。评标时间超过8小时,或者20:00时的,增加部分按200元/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因招标项目实际原因需要跨天评标的,评标专家评标评审费按天计算,标准为每天1200元。原则上跨天评标的时间每天在8小时以内,或者20:00时以内。评标时间确需超过8小时,或者20:00时的,增加部分按200元/小时的标准支付。评标结束当日超过4小时的,按1天计算;4小时以内的,按0.5天计算。
(三)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的评标评审费支付标准,可在上述基础上每小时增加不少于50元。
第七条 其他补助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标地点的评标专家,非评标专家自身原因造成回避或者评标因故取消、改期的,支付补助200元。属于异地评标情况的,还应当支付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二)应急补助。应急评标专家支付补助200元(如支付误工补助,则不再支付应急补助)。
(三)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被抽取的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当按通知要求自行到达评标地点。
本地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不支付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异地评标,应当支付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其中:在途补助标准为200元;交通补助费用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地铁、出租车市内路段、长途汽车、火车硬座、高铁/动车/城轨二等座、飞机经济舱等)报销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到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支付交通补助200元(含往返),不再支付燃料、路桥、停车等其他交通费用。
前款所称“本地评标”,是指评标专家在评标专家库注册的常驻评标区域与评标地点在同一地区(地级以上市)。“异地评标”,是指评标专家常驻评标区域与评标地点不在同一地区(地级以上市),评标专家需到评标项目现场进行评标。“远程异地评标”,是指评标专家常驻评标区域与评标地点虽不在同一地区,但评标专家无须到评标项目现场,按照就近和便利原则选择远程异地评标专家席位,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的全程电子评标。
第八条 负责主持评标工作的评标委员会主任在评标工作中要统筹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其评标评审费可以上浮20%支付。
第九条 评标专家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主任可以适当组织、统一安排休息时间,以保证评标质量。适当休息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标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标时间。
第十条 评标专家评标结束时间超过12:00时或者18:00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评标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者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用餐时间计入评标用时。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评标结束时间超过22:00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隔夜评标休息区等为评标专家安排住宿,并承担相关费用。
异地评标的评标专家,需要提前到达评标地点住宿或者评标结束后住宿的,食宿费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统一安排并支付费用;评标专家提前到达评标地点住宿或者评标结束后住宿的,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得虚构事实。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标项目,有配合答复询问、质疑、异议、投诉处理等事项的义务。评标专家履行以上责任,不再支付评审劳务报酬;但需要评标专家到现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列标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不得以酬劳问题为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名。评标专家以酬劳问题为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名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同时将有关情况反映至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当按时参加评标,不得迟到和早退。评标专家应当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完成评标工作,对故意延长评标时间者,一经查实,取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并按照《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对按照不低于本办法所列标准支付的酬劳,应当予以接受,不得在已按标准支付酬劳的情况下,以任何理由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索要更高标准酬劳或者提出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评标专家违反此项规定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未完成评标工作擅自离开评标现场,因评标专家本人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不按规定回避,或者在评标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对评标造成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严肃处理。
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十七条 组织原评标专家进行复评的,经确认因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等情形的、或者其他因评标专家自身原因导致项目复评的,取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并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专家认为所得酬劳低于本办法所列标准的,可以向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反映,或者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执行本办法支付评审劳务报酬,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纠正执行。
第十九条 远程异地评标专家评审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统一按照主场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利用节假日、休息日组织评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给予评标专家相应补偿。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申报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对评审劳务报酬进行适当调整。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评审劳务报酬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审费用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吉建招〔2014〕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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