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起,政府项目全部实行“评定分离”!又一省发文
目前,河北、四川、河南、广东、江苏等省份已经发文,推进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
近日,安徽省住建厅下发通知,要求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施工招标全部实施“评定分离”。
1.2021年10月起,正式启动项目招标“评定分离”推行工作。
2.评标委员会应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查,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
3.加强“评定分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扩展阅读:
河北
2021年,河北省住建厅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实施“评定分离”。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招标,鼓励各地根据情况实施“评定分离”。
江苏
2021年4月,江苏发布《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全省范围内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推行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评标方法和标准与不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一致,是否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安徽
2021年3月,安徽省住建厅等17部门联合印发《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明确:
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率先推行评定分离,由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的基础上,按照科学、规范、透明原则, 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适时调整公布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投标异常低价参照标准,坚决杜绝低价抢标,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
浙江
2021年3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
稳步推进招标“评定分离”改革,鼓励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探索施工、工程总承包领域“评定分离”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评定分离”综合试点。
不得采用抽签、摇号、费率招标等方式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四川
2020年12月,四川省发改委、住建厅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决定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
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机制。
招标人可以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所有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中确定一定比例的投标人(不低于3家),并从中根据其资质业绩、信用等级等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
采用评定分离机制随机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一般应当实行总价合同。
各市(州)要制定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
广东
2020年7月,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针对招标、评标、监管三个环节,实施16项改革,试行“评定分离”制度。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试行“评定分离”制度,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投标人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推荐不排序中标候选人;
鼓励招标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组建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从中标候选人中择优选定中标人。
尚未开展“评定分离”制度的地区要借鉴已实施地区的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评定分离”细则,推动“评定分离”试行试点。
河南
2020年6月,河南省住建厅印发《全省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支持洛阳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试点,探索推行评定分离、简化招标前置条件、取消招标文件事前备案、优化评标导则、建立标后评估和社会监督机制等措施,提升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水平,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广州
2020年11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探索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评定分离”有关操作的指引(试行)》。
指引招标人科学制定“评定分离”方案,在评标阶段引入“通过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方式,并对审查标准进行了规定,强化评标阶段对技术方案的分析、对报价合理性的评审以及对风险的判断。
文件原文:
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市函〔2021〕721号
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等文件精神,借鉴部分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按照权责统一原则,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查,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规接受监督。各地在试点推行中,不断完善评标定标机制和操作细则,实现招标投标过程规范透明、评标定标结果合法公正,进一步提升交易效率效益,坚决遏制围标串标、异常低价投标等行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二、试点范围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施工招标全部实施“评定分离”。
三、工作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2021年8月-9月)
1.制定方案。宿州、阜阳、池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其他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制定辖区内“评定分离”工作实施方案,于2021年8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印发办法。宿州、阜阳、池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其他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研究制定“评定分离”操作细则,明确定标委员会组建方式及职责、评标定标方法和程序,完善“评定分离”招标项目监管方式。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10月-2022年10月)
各地按照工作实施方案,启动项目招标“评定分离”推行工作,并做好所辖县(市、区)的推行工作指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评定分离”推行的指导工作,组织各地经验交流和学习调研,及时通报各地进展情况。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2年11月底前)
各市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对“评定分离”试点工作情况要及时总结,进一步完善“评定分离”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地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招标“评定分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压实责任、统筹安排,公共资源交易、住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研究解决试点推进中的问题,合力推进试点工作,并及时向我厅报告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二)加强宣传引导。采用多种形式向社会介绍“评定分离”的重要意义、特点和要求,公开操作细则,确保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及时掌握“评定分离”办法。同时,引导招标人规范行使定标权,强化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建立内控机制和决策约束制度。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评定分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电子招投标流程调整的,应要求交易平台及时调整。对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处)反馈,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推进。
各地在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有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张兵家;联系电话:0551-62871295。
2021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下一篇: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的常见... 上一篇: 重磅:8月起,不发通知、不打招...
相关资讯
- 浙江: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定标操作指引(试行)》
- 宁波:实行“评定分离”,中标候选人不少于3家!
- 住建局:即日起,施工、监理等,全部实施评定分离!
- 住建厅:明确“评定分离”适用范围、调整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资质改革平稳过渡...
- 住建厅:全面推行异地远程评标!推行评定分离!
- 住建局:这类项目均应采用“评定分离”!中标候选人不排序、招标人择优确定中标人!
- 政府项目的工程结算审计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和对策有哪些?
- 即日起,政府项目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四川修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 四川修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明确提出:政府项目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即日起施行!
- 住建局:政府项目严禁带资承包!预付款不得低于合同总额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