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公司:增值税税率下调,你的项目受影响了吗?
【政策解读】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通知中指出: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除了增值税税率下调外,在32号文中还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业务分析】
一、税率调整对于购销双方、建筑的总包合同、租赁老项目5%有什么影响?
老项目没有影响,按简易计税,新项目、长期合同,应考虑是补签协议,作为增值税率变更,合同金额减少1个点。
二、对2018年5月1日前签订且执行中的收入和支出合同,会有什么影响?
1、 首先国家税率调整后,施工企业并不会跟供应商谈一个调整税率的变更合同,因为这是由于不可抗力国家政策调整决定的,因此合同仍然显示为老税率,但是5月1日之后办理入库、结算、付款等业务时,由于应税行为发生在5月1日之后,因此直接按新税率执行,按新税率进行价税分离;
2、 由于入库、结算等履约业务的价税分离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税率来计算的,为实现5月1日的入库、结算等履约业务按照新税率计算价税分离,因此需要把原合同调整为新税率;
3、 合同调整为新税率之后,根据不含税价反算出含税价,会导致合同含税金额减少,但是之前的发票是按照老税率开的,因此合同含税金额应再补上之前已开票部分的1%的税额差,此时合同含税金额才和后续的履约、结算、发票、付款金额保持口径一致,如果客户勾选了结算额不超合同的管控参数,此合同金额才是可以真正可以管控结算的合同金额;
4、 5月1日前签订且执行中的收入和支出合同,如果已经办结算但未开票的业务,由于应税行为发生在5月1日之前,因此即使在5月1日之后开票也按照老税率开票。
三、工业、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调高到500万元,是否意味着一般纳税人的进项抵扣会减少?还是会实行更广泛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3%税率专票?
不会减少,如果我是购买方会考虑和一般纳税人合作,如果转成小规模,会减少订单或寻找新的合作伙伴,对于一般纳税人,要考虑自己的客户需求,不能随便转小规模纳税人。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上调,对材料需求方的影响?
如果贵公司的供应商的产值也是在500万以内,那它也可以转成小规模纳税人,那就意味着原来取得的17%的抵扣会变成3%,原来取得11%的抵扣有的会变成5%或者3%。如果你的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就会很尴尬了,虽然从销项来说,税率从17%降到16%,但从进项的角度上来看,原来取得的17%的抵扣会变成3%,原来取得11%的抵扣有的会变成5%或者3%,从销项的角度看企业会划算,但从进项的角度上来看,企业增值税的进项可能减少一大块。
这样对于企业来说,可能重新要对供应商进行一下整理和统计。所以每一次增值税税率的调整以及增值税政策的变化,都会带来对供应商的重新管理和定位,也意味着企业可能要跟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去谈判合同的价格是不是应该要下调一点?
增值税税率的下调,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这个标准的上调,会同时对企业的销项和进项产生影响。同时,并不是只对营改增的企业有影响,这会对所有的企业都有影响。增值税税税率虽然只是下调一个百分点,但是对于企业来说,不但影响到增值税的税负,影响到给客户报价及企业的成本费用,影响企业的所得税,更会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如果你是公司的高级管理者,你们涉及的部门要么做采购,要么做销售,反正都会涉及到增值税的进项抵扣或者是销项问题,那如果你是公司的老板,你当然更应该清楚地知道材料价格及供应商管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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