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特级在该省成立全资子公司可直申总包一级资质或甲级资质!
住建厅:特级在该省成立全资子公司可直申总包一级资质或甲级资质!
6月29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重点企业培育的通知》,明确:
● 取得一级(甲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一级(甲级)专业承包资质,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申请列入重点培育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名单;
● 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依申请核发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最高等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和矿山、石化等高风险行业的资质);
● 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申请该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内的各等级专业承包资质时,审批机关可免予审查,直接核准;
● 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在省内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可以直接申请较母公司现有资质低一等级的相应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
● 外省特级(综合)资质企业在鄂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可以用母公司在湖北区域内的业绩申请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
● 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超过50亿元的企业,近5年完成不少于3项单项合同额超过1500万元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且企业净资产、设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满足相应现行资质标准的,依申请核发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最高等级建筑、市政施工总承包资质;
享受上述6条优惠政策申请资质企业,相关企业的安管人员必须满足企业最高等级资质的要求。
《通知》强调:企业通过支持政策获取的各类资质资格不得分立,不得以企业重组形式转让、出省。企业确系重组的,相关资质予以撤回。对通过各种形式变相买卖资质的,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通知》的官方解读指出,《通知》是对湖北省住建厅2019年印发的《关于支持我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加快发展的通知》(鄂建办〔2019〕81号)的修订,目的是顺应住建部新资质标准修订框架的改革方向,解决重点企业面临的资质申请、人员取证、日常监管、项目承揽等方面的困难。
与《关于支持我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加快发展的通知》(鄂建办〔2019〕81号)文件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中关于简化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相比,修订后的《通知》去掉了“具有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最高等级专业承包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这一项内容,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申请该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内的各等级专业承包资质部分,增加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这项资质。
文件原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重点企业培育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落实省委“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和“解难题、稳增长、促发展”企业帮扶活动要求,推进《湖北建筑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实施,加大对龙头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着力打造“湖北建造”品牌,进一步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实施相关扶持政策。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培育企业的确定
(一)基本条件:取得一级(甲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一级(甲级)专业承包资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申请列入重点培育企业名单。
1.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中央在鄂和武汉地区注册的企业在上一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产值超过20亿元以上,省内其它地区注册的企业超过10亿元以上;仅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中央在鄂和武汉地区注册的企业在上一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产值超过5亿元以上,省内其它地区注册的企业超过3亿元以上。
2.近三年内获得过1次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或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或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或者近两年内连续获得市(州)级优质工程奖。
3.近一年内未在湖北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近两年内没有因“三包一挂”或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5.近两年内没有因恶意拖欠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造成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反响强烈问题。
6.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如实登记相关信息,且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部门、住建部、省住建厅的各类统计信息。
7.未被纳入湖北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8.未被各级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于个别达不到基本条件,但在当地发挥龙头骨干作用或近五年内取得过鲁班奖或国优奖的企业,以及外省特级(综合)资质企业在鄂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可在名额限定内直接予以推荐。
(二)申报程序:
1.企业申请。企业填写《湖北省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申请表》(附件1),向企业注册地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在鄂和省属国有企业直接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
2.市州推荐。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企业申请进行综合考评,在规定名额内择优确定推荐企业名单(附件2)。
3.公示公告。省住建厅根据各市州推荐的企业名单,审核后发布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如公示无异议,省住建厅发布公告。
二、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发展的政策
(一)简化行政审批事项
1.重点培育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直接申请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施工总承包二级或最高等级专业承包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和矿山、石化等高风险行业的资质),仅审查资产、设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相应要求。
2.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依申请核发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最高等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和矿山、石化等高风险行业的资质)。
3.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超过50亿元的企业,近5年完成不少于3项单项合同额超过1500万元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且企业净资产、设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满足相应现行资质标准的,依申请核发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最高等级建筑、市政施工总承包资质。
4.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申请该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内的各等级专业承包资质时,审批机关可免予审查,直接核准。
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按以下标准执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5.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在省内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经子公司当地的人民政府书面推荐,可以直接申请较母公司现有资质低一等级的相应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仅审查资产、设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相应要求。
6.外省特级(综合)资质企业在鄂注册的全资子公司,经子公司当地的人民政府书面推荐,并提供母公司对其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可以用母公司在湖北区域内的业绩申请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
享受上述6条优惠政策申请资质企业,相关企业的安管人员必须满足企业最高等级资质的要求。
(二)优化政府服务模式
7.打通住建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考核的地域限制,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任意选择省内指定机构参加培训考核。鼓励和支持省内机构赴省外为企业提供人员培训考核服务。
8.提供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事项的定制服务,根据企业需求,及时组织专场考试服务。
9.建立企业交流平台,提供网上咨询服务;对于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具体困难,提供上门服务;对于重大行业政策调整,及时组织企业人员开展政策宣讲培训。
(三)实施差异化监管
10.对信誉良好、实名制管理和工地现场管理信息化水平较高的企业,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可适当减少对企业所承建项目的现场检查频次。
11.在企业办理各类工程项目审批或监管事项时,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可根据事项特点,对各类应出具的证明材料,依法采取企业承诺的方式替代。住建主管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对企业的承诺事项开展核查、处理。
12.对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若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其不承担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可依法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较低的处罚幅度对其进行处罚。
13.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在对企业优质工程创建、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项目)认定、工法评定、改革试点、评先评优等活动中应遵循优先推荐原则。
(四)支持企业项目实施
14.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可因地制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企业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15.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承接完成的总承包业绩,联合体各方均可作为企业有效业绩予以认定。
三、重点培育企业的动态管理
(一)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集中调整一次。如有特殊原因,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也可在规定名额内适时提出调整企业名单,报省住建厅审核确认。
(二)重点培育企业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住建厅报告,直接取消其重点培育资格。
1.在湖北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近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三包一挂”或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利用虚假材料、虚假承诺骗取行政审批事项或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虚假信息的;
4.因恶意拖欠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造成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反响强烈问题的;
5.不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部门、住建部、省住建厅统计信息的;
6.被纳入湖北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
7.被各级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凡被公告取消重点培育资格的企业,从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享受本文所列的相关支持政策。此前通过支持政策获取的各类资质资格需进行重新核定,如不符合现行资质标准的应予以撤回。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的重点培育工作,结合本地区建筑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目标,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合理推荐培育对象和确定培育目标,将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扩大企业产值规模作为重点任务和考核指标。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具体落实细则。
(二)企业通过支持政策获取的各类资质资格不得分立,不得以企业重组形式转让、出省。企业确系重组的,相关资质予以撤回。对通过各种形式变相买卖资质的,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三)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在执行本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住建厅反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3月25日省住建厅印发的《关于支持我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加快发展的通知》(鄂建办〔2019〕81号)以及《关于公布2019年度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名单的通知》(鄂建办〔2019〕184号)和《关于公布2020年度全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名单的通知》(〔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湖北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申请表
2.推荐名额分配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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