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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工程款支付担保实行全额担保!承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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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21-12-01 15:28【

住建厅:工程款支付担保实行全额担保!承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11月26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对<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明确: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1.工程款支付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实行全额担保,有效期截止到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款项)。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2.工程质量保修担保。

工程质量保修担保金额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1.5%,有效期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

承包人不履行保修责任时,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3.履约担保

担保额度一般为合同价的10%,有效期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发包人应在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之日后7日内解除担保。

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4.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额度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最高不超过8万元。

招标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5.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具体形式由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部门单独制定。

有关要求

1.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投标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等为主的工程担保。

2、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担保。其他工程应当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实施其他类型工程担保。(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本通知。)

3.工程款结算时,承包单位提供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的,建设单位不得再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4.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费用由承包单位计入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费用应当计入建设单位管理费。

5.积极发展电子保函。

事实上,关于各类保证金,近几年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把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下调,有效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占压,补充流动资金,减少银行贷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除此之外,取消投标保证金也是大势所趋。

另一方面大力推广推行银行保函等履约保证制度。进一步为建筑业企业减负,企业资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机械设备、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投标保证金取消后,是否有更好的替代方案?

早在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按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根据《通知》精神,湖北、安徽、厦门、云南、浙江等地纷纷出台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替代方案,包括履约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险、投标银行保函、综合保险等。

2018年7月2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目的是要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

大力推行投标担保。投标保函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鼓励将投标人参与围标串标及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纳入投标保函的索赔条件,规范招投标秩序。招标人到期未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着力推行履约担保。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函。民间投资的住宅工程应当实行履约保函。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应当推行高保额履约保函,保函金额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对于银行保函,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

2019年,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正式发布《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建市【2019】68号),明确提出: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

四大亮点:

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文力推,齐抓共管!

支持多个担保保证人开展业务,保证公平竞争!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住建部联合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共同发文(建市【2019】68号)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

1.现金保证金:严禁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退还。

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3.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5.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6.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可见,保证金将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推广使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担保公司保函等担保方式,逐步实现多元化保证”。

与保证金制度相比,新的替代方案只需要企业交纳少量的担保费用,不需要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新制度的推行,涉及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等多方利益关系,实际效果如何还需通过实践进一步检验。

文件原文:

住建厅:工程款支付担保实行全额担保!承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为了加快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的应用,我厅会同有关单位研究起草了《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于2021年12月24日前以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厅建筑业管理处。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新区景江西路888号

电子邮箱:jgc53605394@126.com

附件: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5日

附件原文: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地)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办(局、中心),各银监分局,佳木斯保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精神,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证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深化建筑业改革发展,现就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义

推行工程担保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有利于发挥各方主体主观能动性,减轻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负担,有利于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工程建设风险,落实各方主体责任,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程担保主要形式

工程担保主要包括银行保函(须企业基本账户银行提供并出具银行保函查询授权委托书,下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是引入第三方对建设工程中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并对违约行为承担责任,促使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守信履约的风险管理机制,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质量保修、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各个阶段和环节。工程担保保证人可以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或保险机构。

工程担保公司从事房屋建筑类、市政基础设施类工程担保业务的,应当满足《关于支持和规范融资担保公司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通知》(黑建函〔2019〕299号)要求,并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统一发布后方可从事相关担保业务。保险机构应以共保体形式在省内开展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由多家保险机构组成一家保险共保体,保险机构提供的保证保险产品应当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且应满足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三、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工程担保主要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投标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应优先采用工程担保方式。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与现金具有同等效力,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保函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9号)公布的示范文本,保险合同应参照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退还。

(一)工程款支付担保。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出具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同时在签订合同前对等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实行全额担保,有效期截止到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款项)。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二)履约担保。在施工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可以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供履约保证。担保额度一般为合同价的10%,有效期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发包人应在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之日后7日内解除担保。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投标担保。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可以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供投标保证。投标担保额度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投标担保额度有特殊政策的,按照特殊政策执行。投标人中标,按投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后7日内解除担保。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约定履行义务时,招标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可以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的方式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具体形式由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部门单独制定。保险机构能否从事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由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部门决定。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保证保险的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应在施工许可办理前,到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有效应用“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落实农民工工资代发制度。

(五)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供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金额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1.5%,有效期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不履行保修责任时,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四、有关要求

(一)本通知自发布起实行,原《关于推进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黑建建〔2018〕16号)废止。《关于支持和规范融资担保公司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通知》(黑建函〔2019〕299号)仍有效。

(二)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投标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等为主的工程担保。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担保。其他工程应当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实施其他类型工程担保。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本通知。

(三)工程款结算时,承包单位提供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的,建设单位不得再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费用由承包单位计入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费用应当计入建设单位管理费。

(四)积极发展电子保函。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对工程担保制度规范运行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协调解决工程担保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和困难,加快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

(二)加快诚信建设。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全面公开企业的资质资格、注册人员、建筑市场、合同履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信息,方便社会评级机构、行业组织、保证人查询。可将保险公司动态风险管控反馈引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担保机构可以根据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费率,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履约情况良好的,可以降低担保比例和费率。造成社会事件的,可以相应提高担保比例和费率。

(三)提高工程担保保证人的风险识别能力。支持工程担保保证人与全过程咨询、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开展深度合作,创新工程监管和化解工程风险模式。工程担保保证人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第三方风险控制能力和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银保监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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