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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安全生产实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C、D级企业将派人员驻点监督,2023年6月底前立省市县统一的分类分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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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安全生产实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C、D级企业将派人员驻点监督,2023年6月底前立省市县统一的分类分级监管

住建厅:安全生产实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C、D级企业将派人员驻点监督,2023年6月底前立省市县统一的分类分级监管

山东省进一步强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近日,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工作要求,持续完善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推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意见》坚持“科学分类、源头管控、系统治理、动态管理”四个基本原则,精准施策、靶向发力,重点管控风险大、管理差的企业(项目),最大限度凝聚监管合力,增强风险防控效果。

《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项目)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均定为Ⅰ类。各级主管部门可通过监督检查、安全诊断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安全生产管理、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投入、工艺设备安全运行、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等状况,定期综合评估企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状况,依据从好到差判定“A、B、C、D”四个等级,并实施动态调整,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瞒报安全事故的,直接降为D级。

《意见》要求实行“企业按注册地、项目按属地”“下级部门服从上级部门”分级管理制度。对企业注册地和项目所在地均在本地的,由属地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对企业(项目)进行定级;对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地的在建项目,由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定级;初次进鲁施工企业及其承建项目,由项目属地主管部门予以暂定为B级,根据日常监督掌握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意见》规定,按照低等级企业(项目)严于高等级的原则,在监管执法、驻点监督、惩戒激励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对A级企业(项目)以指导服务为主,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B级正常监督、适当抽查;对C级重点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和执法力度;对D级实施高频次专项检查、执法检查或诊断检查,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停业整顿,并一律不得参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评先树优活动。

根据要求,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统筹推进,尽快完成首次分级,建立“一企业一项目一档案”电子台账并动态更新,2022年11月底前,形成全省一本账;2022年12月底前制定分级监管计划,完善落实监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2023年6月底前依托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立省市县统一的分类分级监管模块,实现智能监管。

   全  文  如  下   

山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优化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分类,精准施策。对企业(项目)按风险等级、安全状况和管理绩效分类分级,实施精细化、差异化管理,重点管控风险大、管理差的企业(项目),精准高效控风险、除隐患、遏事故。

(二)坚持源头管控,防患未然。聚焦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不放心、不放松、不放过”的态度和措施,层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前置预防、多重布控、齐抓共管,最大限度凝聚监管合力,增强风险防控效果。

(三)坚持系统治理,统筹推进。以实施分类分级监管为主线,综合运用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督导检查、辅助巡查、包市帮扶、交叉执法、驻点监督等形式,多措并举,靶向发力,持续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坚持动态管理,结果共享。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监管执法发现问题等,对企业(项目)分级实施动态调整。强化分级结果在资质评定、信用管理、评先树优、招标投标等方面的运用,构建监管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联合激励和惩戒。

二、精准分类分级

各级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归口管理,以及“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一)分类。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安发〔2022〕8号),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均定为Ⅰ类。

(二)分级。

1.分级依据。各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可通过监督检查、安全诊断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定期综合评估企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评估结果作为分级依据。各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地分级依据内容具体细化。

(1)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执行、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标准化考评等级,以及企业项目负责人履职、危险作业管理、举报奖励、事故报告等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2)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情况。年度培训计划制定落实、警示教育开展、三类人员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总监配备履职、班前晨会落实、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3)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双重预防体系建立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开展、重大隐患“五落实”,以及作业场所、个人防护措施落实等情况。

(4)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责任保险投保、工伤保险办理等情况。

(5)工艺、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危大工程管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应用,起重机械设备安拆、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以及淘汰、限制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材料等情况。

(6)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情况。施工安全监管系统和智慧工地建设运行情况。

2.等级划分。各级主管部门应按照企业(项目)具体分级标准,从好到差判定为“A、B、C、D”四个等级。

A级:企业(项目)安全管理规范严格,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

B级:安全管理良好,整体稳定可控的。

C级:安全管理体系基本健全,但需要改进提升的。

D级:安全管控较差,问题隐患较多,或近3年内发生致人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3.动态调整。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分级实施动态调整,视相关情形给予升级或降级。

(1)对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短板和缺陷,问题隐患突出、多次予以处罚或拒不执行监管执法指令,以及存在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状况情形的,予以减低等级;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瞒报安全事故的,直接降为D级。

对作降级处理的,实行为期一年的重点关注,关注期满重新定级。

(2)对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高,连续三年未发生事故,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表现突出的,予以提升等级。

4.管理层级。实行“企业按注册地、项目按属地”“下级部门服从上级部门”分级管理制度。

(1)对企业注册地和项目所在地均在本地的,由属地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对企业(项目)进行定级。

(2)对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地的在建项目,由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定级。

(3)初次进鲁施工企业及其承建项目,由项目属地主管部门予以暂定为B级,根据日常监督掌握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三、实施差异化管理

按照低等级企业(项目)严于高等级的原则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管执法。对A级企业(项目)以指导服务为主,鼓励强化自主管理、自我约束,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B级开展正常监督、适当抽查的常态化监管;对C级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和执法力度;对D级重点关注、严管严查,实施高频次专项检查、执法检查或诊断检查,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停业整顿。

(二)驻点监督。对A、B级企业(项目)可实行巡回、定期驻点监督;对C、D级企业(项目),派驻人员驻点监督,督促落实整治措施,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惩戒激励。要把分级结果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对连续定为高等级、示范作用明显的企业(项目),可通过复产复工优先审核、安全文明工地评选、降低安责险费率等措施予以激励;对连续定为低等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责令停工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确定为D级的,一律不得参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评先树优活动。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企业(项目)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二)统筹推进实施。尽快完成首次分级,建立“一企业一项目一档案”电子台账并动态更新,2022年11月底前,汇总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形成全省一本账;2022年12月底前,制定分级监管计划,完善落实监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2023年6月底前,依托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立省市县统一的分类分级监管模块,实现智能监管。

(三)强化结果运用。加强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成果运用,定期进行统计分析,研判共性问题,查摆问题原因,研究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加强分级管理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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