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开出事故罚单: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被停止3-6个月的执业资格
住建部开出事故罚单: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被停止3-6个月的执业资格
建督罚字〔2022〕32号
陶某:
2021年6月5日,郎溪县华源·郎川府一期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根据《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源·郎川府一期建设项目“6.5”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郎政秘〔2021〕61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认真督促对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的维保,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2年5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20号),你于2022年6月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8月22日
建督罚字〔2022〕33号
杨某:
2021年6月5日,郎溪县华源·郎川府一期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根据《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源·郎川府一期建设项目“6.5”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郎政秘〔2021〕61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建筑起重机械检查、维保和使用等环节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其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2年5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21号),你于2022年6月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8月22日
建督罚字〔2022〕34号
陈某:
2019年10月17日,巢湖市金实御景花园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巢湖市金实御景花园项目“10·17”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巢政秘〔2020〕1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对施工单位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核查。
2020年6月26日,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桃花镇信地华地城5期项目S9商业楼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一名工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某建设有限公司6·26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肥政秘〔2020〕125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对S9商业楼三层楼面外架未搭设到预定高度、安全网破损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2年5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24号),你于2022年6月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上述两起事故,应当分别给予你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我部决定合并执行,给予你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8月22日
建督罚字〔2022〕35号
申某:
2020年6月26日,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桃花镇信地华地城5期项目S9商业楼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一名工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某建设有限公司6·26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肥政秘〔2020〕125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项目的全面安全生产职责,未落实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规定实施对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2年5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23号),你于2022年6月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8月22日
建督罚字〔2022〕36号
刘某:
2020年5月7日,位于合肥市肥东县桥头集路与老合马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合肥VR小镇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肥东县合肥VR小镇人才培训基地项目“5·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洞口安全防护设施未固定牢固的隐患未要求整改,其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我部于2022年5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22号),你于2022年6月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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