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领域取消投标保证金还能再商量吗?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通知(征求意见稿),拟从2019年5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据悉,该通知的印发旨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征求意见稿》发出后,有人赞成,有人反对。
对供应商来说肯定是利好,有助于减轻其资金占用负担,且简化了投标程序。
对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来说,影响较大,一是担心招标的风险,尤其是在投标人诚信体系还不健全的大环境下;二是取消保证金可能还会涉及到经济利益。
尽管如此,但小编感觉取消投标保证金估计是没得商量了!
在浙江省财政厅出台征求意见之前,浙江省义乌市已经全面取消了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2018年7月,义乌市局对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下的公开招标项目,试点运行“免收投标保证金”制度。2019年3月20日起,义乌市全面取消了政府采购领域所有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制度。
不仅仅是浙江,早在去年12月,湖北财政厅就印发了《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并要求相关单位严格执行,不得变通和变相收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费用,一旦发现有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严肃查处。
不仅仅是湖北,2019年2月,广西省南宁市财政局印发的《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和深化改革有关内容的通知》,要求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和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约束供应商诚信投标、依法签约,同时允许采购人使用保证金弥补因投标人过错造成的损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各级部门出台取消保证金的制度,小编认为应该是有深刻的考量,一方面对供应商确实造成了较大额度的资金占用成本,另一方面可能真正因供应商原因而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案例少之又少,此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处失信、处处受罚”的机制逐步完善,至于收取保证金对防范围标串标的作用真的不大,财政部门出台此规定必然是权衡利弊的结果。
当然,小编的意见对政策的制定是没有影响的,只是根据目前的形势判断应该是没得商量了。正如在很多地区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取消招标文件收费一样,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影响会很大,不管什么时代、什么环境,一定还是会有人欢喜有人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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