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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这两类企业受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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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8-08-24 18:58【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印发的《卫生部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卫规财发〔2007〕302号)和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印发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人口厅发〔2009〕49号)同时废止。

该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委机关各司局、委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该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执行。

采购代理机构

两类企业受“青睐”

 该办法第四条指出,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财政部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推动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公布

该办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这些人员应当回避

该办法第八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各单位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竞争性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两种

办法规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各单位将《集采目录》内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的行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不得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实施形式主要有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对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品目,各单位应当在“计划管理系统”中填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确保品目名称、配置标准、采购数量、配送地点和最终用户联系方式等内容准确完整。对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但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各单位应当正式行文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同意后方可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的本部门列入《集采目录》内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分散采购是指各单位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采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社会代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各单位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单位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各单位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七)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各单位采购金额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各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单位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各单位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财政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各单位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各单位拖延导致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单位紧急需要的;

(四)采购艺术品或者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

第二十六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采购以下货物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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