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两家单位由同一人领取澄清文件是否构成串标?
两家单位由同一人领取澄清文件是否构成串标?
某施工项目,分为3个标段招标,在发澄清说明文件时,有一个人为不同的两家投标单位领取了同一标段的澄清文件,评审时发现两家单位在投标文件上填写的联系人也是同一人。请问:上述行为是否可认定为串标?
该行为可视为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根据提供的背景情况介绍,符合“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这一情形,依法可视为上述两家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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