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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告诉你:为何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投标人拒签合同却没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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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8-10-25 10:50【

《合同法》规定承诺应该在有效期内提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规定了投标有效期。在投标有效期完成招投标所有过程直致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是完成招标项目一个重要的时间指标。招标代理机构告诉你:为何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投标人拒签合同却没有违法?

招标采购

某通信材料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了投标有效期为60天。该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8月20日上午9:00,8月22日完成评标并出具评标报告,8月25日至29日公示中标候选人。在公示候选人期间因投标人的投诉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暂停活动,9月18日投诉问题解决,该项目开始走招标人的审批流程。10月29日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因原材料大幅度涨价,拒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问一:中标人的做法合法吗?

答:合法。

按照《合同法》规定,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合同法释义规定“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投标有效期从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货物、勘察设计等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合同的签订。本案例中项目投标有效期60天,招标人10月29日发出中标通知书已经超出了投标有效期的时间。所以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是合法的。

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问二:为避免类似情况招标人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投标有效期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需要合理规划各项招标工作,及时有序完成招标、投标、评标、公示、发中标通知、签订合同等事项。投标人需要考虑到其投标保证金被占用、因投标一个项目放弃其他可能的项目的情况。为避免类似情况的措施:

1)、设置一个合理的投标有效期。

现比较常设置投标有效期的时间是60天、90天、120天。招标人在设置投标有效期时可以考虑到招标项目的异常情况可以设置一个较长的投标有效期。但投标有效期的设置不易过长,特别是标的物成本波动比较大的项目,设置过长的话,投标人会考虑成本涨价情况太高投标报价,如果价格下跌招标人没有达到招标采购经济效益的效果。这个合理是有预见性,把所有因素都考虑进去,如公司流程等等。

2)、有效期截止时间前,延长投标有效期。

招标流程完成时间远大于剩余的投标有限期时间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应当考虑延长投标有限期。延长投标有效期也有风险,如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应当要重新招标。

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问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投标有效期已到期,怎么处理?

答: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发生本案例中的情况,因投标有效期设置时间过短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招标投标采购流程未全部结束而投标有效期已经到期。

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要约、承诺须在一个有效期内完成,如果要约的承诺期限已过,或者已超过一个合理的时期,则不应再作出承诺,对应招投标即不应再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是,如果招标人与中标人双方都愿意签订合同,招标人也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时,这份中标通知已经不再视为承诺,而只能视为是一项新的要约。

最后,笔者建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招标人进行罚款和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但对“正当理由”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投标有效期到期”可能是某些招标人作为不发中标通知的幌子,建议明确“正当理由”的范围,避免某些招标人钻法律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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