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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实施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委派制,2021年12月30日前全部完成安全总监任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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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实施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委派制,2021年12月30日前全部完成安全总监任职备案

一地实施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委派制,2021年12月30日前全部完成安全总监任职备案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建质安字〔2021〕4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莱芜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6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4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21〕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22日

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

安全总监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安全总监制的实施范围

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房屋建筑施工活动相关的下列施工企业:

1.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设立的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的区域公司;

2.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的其他专业承包企业;

3.外地进济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以及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的其他专业承包企业。

二、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

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应具备《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鲁政办字〔2021〕60号)第六条(一)至(五)、(七)所列基本条件和下列要求:

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及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安全总监,应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且从事建筑施工综合管理或专职安全生产工作满5年;其他企业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安全总监,应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具有工程师技术职称,且从事建筑施工综合管理或专职安全生产工作满3年。

依法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安全总监的任免

(一)安全总监设置

1.市内地方国有施工企业的安全总监,应按以下规定设置:

(1)由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级住建部门提出人选,征求国有资产部门和派驻企业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派出部门办理任职手续;

(2)由企业提出人选,征求国有资产部门及同级住建部门意见,办理任职手续;

(3)集团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由集团公司提出人选,征求子公司、分公司注册地区县住建部门意见,办理任职手续。或者由子公司、分公司注册地区县住建部门推荐人选,由派出部门办理任职手续。

2.中央管理施工企业的安全总监由企业委派,报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备案,其中二级单位由省级住建部门管理,三级单位由注册地设区市住建部门管理,四级单位由注册地区县级住建部门管理。

3.非国有施工企业及其分公司的安全总监,由企业提出人选,征得注册地区县住建部门同意后,由企业办理任职手续。

4.外地进济施工企业分公司的安全总监,由企业提出人选,征得注册地区县住建部门同意后,由企业办理任职手续。

(二)安全总监任职备案

安全总监任职手续办理后,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表及任命(聘任)文件报送住建部门和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免除(解聘)安全总监职务的,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免职(解聘)文件报送住建部门和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2021年12月30日前全部完成安全总监任职备案。

(三)现有安全总监过渡

本方案实施前已设置安全总监的施工企业,应当将安全总监任职情况报送本方案三(一)安全总监设置所规定住建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履行备案程序;不符合条件的,限期年底前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未设置安全总监处理。

(四)安全总监免职

施工企业安全总监有《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其职务。

四、安全总监的职责职权

施工企业安全总监行使企业副职职权,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并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一)安全总监职责

1.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检查督促实施;

2.主持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并督促企业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3.协助主要负责人定期向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和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提出须由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和通过的安全工作议题,组织制定并监督落实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

4.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及演练工作;

6.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企业、项目、班组落实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8.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善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9.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事故救援、调查;

10.法律法规及企业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安全总监职权

1.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奖惩考核机制,行使考核奖惩权,监督考核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落实安全生产奖惩措施;

2.提名本单位分公司、子公司安全总监委派人选,组织向工程项目派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单位在确定拟职务晋升、表彰奖励人选时,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征求安全总监的意见;

4.对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5.阻止和纠正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的决定和行为,并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6.发现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作出停止作业或撤离人员的决定;

7.对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并监督落实。

五、安全总监的职级待遇

依法设置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行使企业副职职权管理安全生产,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对认真履行职责,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安全总监,企业应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在评优评奖、职级晋升中优先考虑。

六、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

1.住建部门对施工企业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

2.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应按年度、专项和重大事项,向任职备案的住建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3.住建部门应定期对备案的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能力;

4.住建部门应定期对施工企业安全总监进行监督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调整更换;

5.违反本方案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及未按规定备案的施工企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按“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处罚,并纳入信用惩戒管理。

相关问题的说明

1.本方案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2.本方案所称“从事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相关”是指,进入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等活动;

3.本方案所称“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是指,进入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加节顶升、附着和拆卸等活动的专业承包企业;

4.本方案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相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5.本方案所称“国有施工企业”是指,国有施工企业和国有控股施工企业;“非国有施工企业”是指,非国有施工企业和非国有控股施工企业;

6.本方案所称“区域公司”是指,法人公司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且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负责一定区域工程管理任务的分公司等;

7.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可参照本方案国有企业设置安全总监;

8.关于备案部门的说明:市级国有施工企业报送至注册地市级住建部门;县级国有施工企业报送至注册地区县住建部门;集团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报送至注册地区县住建部门;中央施工企业二级单位由省级住建部门管理,三级单位由注册地市级住建部门管理,四级单位由注册地区县级住建部门管理;非国有施工企业及其分公司报送至区县住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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