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下建设工程过程结算与进度结算、竣工结算的底层逻辑,临近年底结算你不得不清!
新政下建设工程过程结算与进度结算、竣工结算的底层逻辑,临近年底结算你不得不清!
前言:虽然我们大家对过程结算不看好,实务中对过程结算的理解也有分歧,但是作为建工法律人依然要去研究,要去适应。因为这片叶子万一砸到你头上,那就将是一块巨石!也有可能是钻石!
2014年10月,住建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要“转变结算方式,推行过程结算,简化竣工结算”;2020年1月,在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中明确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2021年11月,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2022清单计价标准》正式增加了“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施工过程结算应该不仅是合同价的计算,也是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周期内已经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量的申报和确认的活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还应该有监理方参与审核,确保承包人申报计量的工程量是准确的,是质量合格的,是资料齐全的。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工程预付款结算不以完成的工程内容为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发生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竣工结算则发生在工程竣工后。三者有明显区别,易于区分。实务中,施工过程结算与进度款结算却容易混淆,施工过程结算与工程进度结算差异性、竣工结算关联性,是每一个从业人员值得思考的内容。
1.施工过程结算与工程进度款结算的差异性
工程进度款是指“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支付进度款”,其针对的是计量结果,主要目的是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在过程结算节点上对已完工程进行当期合同价格的计算、调整、确认的活动”,其针对的是整个过程结算节点,主要目的是对“当期”内已完工程的合同价格进行计算、调整、确认。这个“当期”则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条款中做具体约定。工程进度款结算的目的是支付部分进度款,主要功能是维持施工单位的生产建设的资金需求。
①两者的结算条件不同。工程进度款结算一般按形象进度、控制界面等以完成的工程量为结算条件。施工过程结算,不仅以完成的工程内容为结算条件,还须以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为结算条件。
②两者的结算范围不同。工程进度款结算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的工程量一般不予计量,索赔价款结算发生在竣工结算阶段,施工过程结算则将工程变更和索赔都纳入了结算范围。
③两者的结算资料和时间不同。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进度款结算流程中,一般只须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结算时间一般为14天内。施工过程结算的结算资料则复杂很多,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技术经济资料。过程结算不仅需要审核工程量,还需要对现阶段已完成工程进行完整的结算工作,审核时间也更长。
④两者的编制主体不同。“进度款支付申请”只能由承包人进行编制,而“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则发承包双方都有权利进行编制,且编制的成果文件均可作为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的依据。
⑤两者的结算结算性质不同。实务中,工程进度款结算一般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可能会出现少报或者多报工程量的情况,但其范围不会太大。承包人与发包人对于实际完成工程量争议协商为主,争议的工程量也可以归入下一期结算,处理相当灵活。施工过程结算有所不同,是“进度款结算”的进一步深化,对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质量有其终局性,对支付和结算行为有更严格的规范要求。
2.施工过程结算与竣工结算关联性
施工过程结算是工程结算的一种结算方式,发生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是简化竣工结算,解决社会“两拖”问题的有效手段,在《2022清单计价标准》第2.0.21条有明确的定义。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财〔2004〕369号)第三条以及第十四条第(四)点可以看出,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是指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施工过程结算是简化版的“竣工结算”,是将竣工结算所需相关工作(包括结算资料等)提前到了施工过程中进行,这样有效可以减少竣工结算阶段时,发承包双方互相推诿扯皮事件的发生。相较于竣工结算,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有助于落实建设单位责任,有利于施工企业进度款回收和资金使用,预防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进一步保障施工企业、中小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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