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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的异议,招标人应当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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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21-07-14 14:07【

某教育局新建教学大楼,投资估算价800万元。采用电子招标方式采购。8月10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8月13日下午5:40时(异议截止时间为下午6时止),招标人收到第二中标候选人B电话异议第一中标候选人A存在虚假投标行为。针对该异议,招标人以异议人没有在电子交易平台提出为由拒绝受理,对此异议人B不服,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经过调查发现异议人B因收集相关证据和线索花费了一定时间,眼看异议时效已到,故先口头异议再在电子交易平台书面补充提交。

监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投诉成立,招标人应当受理异议并作出答复;

第二种意见认为

投诉不成立,理由是违反《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分 析

1.投标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投标人B有权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

本案例投标人B是在公示期内提出,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2.采用电子招标的,异议必须在电子交易平台提出属管理性规范非效力性规范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九条明文规定“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以及招标人答复,均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但是笔者认为,该规定属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查遍《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均没有找到不在平台提出异议就不予以受理或者说异议无效的规定。

3.从立法目的角度看,形式要件不应违反异议设置的初衷

笔者认为:在招标投标实践中,异议是当事人之间极为常见的一种维护自身权利和表达争议的方式,同时也是招标人、投标人相互沟通的一种争议解决渠道和方式。异议制度的设立有助于招标投标当事人之间进行直接沟通与协商,有利于鼓励交易主体之间友好、高效、妥善地自行解决争议,减轻行政负担。无救济则无权利,一味地以形式不合格关闭异议渠道是形成上学,从某种意义上讲,既不有利于争议的解决,同时也不利于招标人提升采购效率,因异议无法及时受理导致无休止的投诉甚至是上访等都会对招标人的采购产生不良影响。

4.从实践中看,有些非电子交易平台提出的异议也会受理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是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异议或投诉,但事实上他们一般很难办理CA,因此也无法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在电子交易平台提起异议或在行政监督平台提起投诉,但在无其他瑕疵情况下,招标人或监管部门一般会受理。

5.从要求平台提出的目的来看,异议也应当受理

笔者认为,《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之所以规定异议必须在电子交易平台提出,投诉必须在行政监督平台提出,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行痕迹管理、电子归档,同时提升采购效率,减轻当事人工作量,但实践中如本案例一样,电子交易平台提出异议需要相应的操作,因此在异议截止时间快来临时,口头异议比电子交易平台异议要更快更便捷,如果仅是为了痕迹管理和电子归档需要,应当允许异议人在提交口头异议后在电子交易平台补充提交。

实践中,有些地方比如湖北在电子交易平台的设置中是允许异议人在超过异议时间后仍可以提出异议,因为你是否可以提异议与我是否受理是两码事。如果招标人发现该异议确实有道理且影响中标结果,甚至有可能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情形,招标人可以及时修改招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必要时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启 示

异议是《招标投标法》赋予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一种救济权利,实践证明正确理解异议设置初衷,把握立法目的,正确处理异议与投诉,有助于招标人投标人合理协商沟通解决其争议,进而提升采购效率和社会效益。

此文关键字:电子交易平台 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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