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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新开工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隐瞒发承包关系的,最严予以停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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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22-10-24 13:58【

省厅:新开工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隐瞒发承包关系的,最严予以停工、处罚

10月21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发承包信息公开支持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全面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

2022年10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

在建且计划竣工日期为2023年1月1日之后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在2022年10月1日前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

全面推行发承包信息在线公开制度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发完善相关系统,在本部门官方网站设立专栏,由建设单位上传和更新发承包信息,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在线公开。

2023年1月1日起,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本部门官方网站设立专栏,集中公开本地区所有在建项目的发承包信息,并落实动态更新。

强化监督管理

强对发承包信息告示牌设立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设立、不及时报送或告示牌信息不全面、不准确、不及时的,要督促建设单位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整改不到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的发承包行为、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主要管理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履职行为等开展全面核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以隐瞒发承包关系的,要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责令整改直至停工、处罚。

四、发承包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指引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项目涉嫌存在以下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情形的,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一、违法发包情形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二、转包情形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三、挂靠情形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四、违法分包情形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附原文:

省厅:新开工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隐瞒发承包关系的,最严予以停工、处罚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发承包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就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发承包信息公开,支持对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等事项,我厅起草了《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发承包信息公开支持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10月24日至2022年11月2日。

二、征求意见内容

(一)对《公开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二)对《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对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发改价监〔2018〕135号)的有关要求,《公开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及兜底条款情形。

三、提交意见方式

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邮件标题及信封请注明“征求意见复函”。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jt_xiaorunbao@gd.gov.cn。

(二)书面信函:请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收,邮编:510045。

附件: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发承包信息公开支持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21日

附件

关于推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发承包信息公开支持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发承包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发承包信息公开,支持对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等事项,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及时准确公开发承包信息

及时准确公开发承包信息,有利于支持社会各界特别是各参建单位、人员对发承包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维护建筑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包括负责市政基础设施行业监管工作的交通运输、轨道交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下同)要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发承包信息公开制度,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发承包信息,促进发承包行为规范化、透明化。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所有发承包行为的发起人或审核人,要对项目发承包行为进行认真梳理,按规定及时公开项目的发承包关系和内容等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一)全面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

2022年10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在建且计划竣工日期为2023年1月1日之后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在2022年10月1日前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发承包信息告示牌设立要求如下:

1.设立标准。

(1)设立范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

(2)设立主体:建设单位是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的责任主体,负责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并对告示牌内容负责。

(3)设立位置

(4)设立时限:发承包信息告示牌应当在工程项目工地开工前设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60个自然日或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书面批准后方可拆除。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发承包信息应在告示牌设立或更新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版式材质:发承包信息告示牌尺寸统一为宽1.8米、高1.2米,底边距地不少于1.2m,蓝底白字,内容较多的可以制作多个同幅面的告示牌。告示牌材质要坚固耐用、防风防雨,字体规范醒目,如有损坏应及时修理或更新。

2.告示牌样式内容。

发承包信息告示牌具体样式详见附件,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基本概况。载明包括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各分包单位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信息。

(2)工程发承包基本信息。载明项目发承包基本要求、具体发承包关系和内容等。发承包基本要求是指工程项目依法不得分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合同约定不得分包的内容、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内容、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内容等四部分要求。具体列明建设单位发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专业承包单位分包劳务等发承包关系和发承包内容。

(3)发承包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指引。阐述应予认定为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情形,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收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电话、地址、电子邮箱和二维码链接,引导有关单位和人员识别和投诉举报发承包违法行为。

(二)全面推行发承包信息在线公开制度。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发完善相关系统,在本部门官方网站设立专栏,由建设单位上传和更新发承包信息,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在线公开。未建立相关公开系统的市、县(区)要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发承包信息,汇总后实施在线公开。2023年1月1日起,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本部门官方网站设立专栏,集中公开本地区所有在建项目的发承包信息,并落实动态更新。发承包信息公开专栏要发布发承包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指引,支持社会各界对照公布的发承包信息,就发承包违法行为进行实名举报。在线公开的项目发承包信息应当包括发承包信息告示牌样式中的项目概况信息、发承包基本信息,并于每月10号前汇总集中更新。

二、支持投诉举报发承包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支持投诉举报的主要违法违规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以下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违法发包行为。

2.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转包行为。

3.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挂靠行为。

4.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违法分包行为。

5.其他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范办理投诉举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办理投诉举报,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对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机构进行督办;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举报人补充提供线索后,区分情形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及时、准确梳理汇总工程项目的发承包信息,按要求设立告示牌,对告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确保项目实际发承包情况与告示牌信息一致。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发承包告示牌相关信息,协助和支持建设单位设立发承包告示牌。设置和拆除告示牌时,建设单位应现场拍照(包括告示牌及周围景物、拍摄时间)留证。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发承包信息告示牌设立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设立、不及时报送或告示牌信息不全面、不准确、不及时的,要督促建设单位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的发承包行为、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主要管理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履职行为等开展全面核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以隐瞒发承包关系的,要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责令整改直至停工、处罚。

(三)推进制度有效执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推进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发承包信息公开的各项措施,及时在线公开发承包信息。要以发承包信息在线公开为牵引,推动形成人人知悉、社会共管的监管格局,促进发承包行为在阳光下运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地在线公开发承包信息的工作进行抽查评估。

(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核实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投诉举报线索,严厉查处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并依法公开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信用惩戒。对于通过实名投诉举报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移送的发承包违法违规线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进行闭环督办。对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有案不立、执法不严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提请追责问责。

工作推进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

附件: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发承包信息告示牌(样式)

四、发承包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指引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项目涉嫌存在以下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情形的,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一、违法发包情形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二、转包情形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三、挂靠情形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四、违法分包情形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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