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10月7日施行!有效期5年!政府投资项目明确资金来源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青岛:10月7日施行!有效期5年!政府投资项目明确资金来源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近日,青岛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营商环境的通知》。
市住建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发布工程招标工作指引与操作规程,各区市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招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
全面落实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依法依规组织工程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可自主选择采用“评定分离”制度并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定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
政府投资项目在取得立项批复,并明确资金来源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应用。
文件原文:
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招投标工作“放管服”改革,建立招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依据国家发改委十一部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投标活动营商环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招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对现有规范性文件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进行全面梳理。对同一事项有多个规定的,依据情况作出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处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发布工程招标工作指引与操作规程,各区市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招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
二、全面落实招标人负责制。招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招标人应依法依规组织工程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试点实施“评定分离”确定中标人。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有关要求,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可自主选择采用“评定分离”制度并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定标方法。采取“评定分离”制度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投标人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可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鼓励招标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制定定标规则和办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从中标候选人中择优选定中标人。
推动有持续建设任务且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项目单位,可根据已招标工程中标单位履约情况,优选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建立预选承包商库,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并通过建立内部考核管理等措施,强化对承包商及项目的管理。并可将此考核结果在评标定标时作为资格审查、“评定分离”定标的评审依据之一。
四、推行合并、预选招标,提高招标效率。同一招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实施多个同类型建设项目的,可采用合并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招标人对于在一定周期内(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常发生的、同类型的,房屋修缮、市政设施维修等项目,在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或落实资金来源后,可提前预估工程量、编制暂定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进行招标。
五、完善资金落实措施。政府投资项目,进一步落实财政预算资金项目审批制,在取得立项批复,并明确资金来源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其他依法应该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进行招标时提供资金来源详细说明及资金落实承诺书。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市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认真落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有关要求,尽快落实好改革工作,依托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布、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等环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应用。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6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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