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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 | 即日起实施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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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22-03-21 17:17【

南宁市 | 即日起实施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工作制度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市建管中心,各级工程监督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压实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市安委办、市应急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南安委办〔2022〕9号)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工作制度》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17日????

附件

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压实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和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实现闭环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除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之外的明查暗访工作。明查暗访包括市住建局、市建管中心以及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监督机构组织开展的层级监督检查、综合检查、专项检查等安全生产检查、巡查活动,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安全方面的专家陪同,提高检查效率。

第三条?明查暗访不代替日常监督检查,在明查暗访中需对有关问题隐患进行依法处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明查暗访坚持“问题隐患整改不落实不放过、非法违法行为不查处不放过”原则。

第五条?明查暗访重点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及各级住建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情况;党的二十大、全国“两会”、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第十九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等重大活动和春节、“壮族三月三”、五一劳动节、国庆节、中秋节等重要节假日期间安全防范措施部署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落实情况。以及贯彻落实《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和处置标准》(停工整改十五条) 《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鼓励、限制和禁止行为》(严禁行为十五条)有关情况。

(二)根据市住建局《关于印发2022年南宁市住建系统重大活动期间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南住建〔2022〕54号)、《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南住建〔2022〕46号)、《关于印发2022年南宁市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南住建〔2022〕114号)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工作情况。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消防安全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控情况,预防高处坠落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企业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桂建发〔202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桂建发〔2020〕10号)及施工现场贯彻实施情况。同时,对危大工程论证评审专家是否通过专家库随机选取情况进行检查。

(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新《安全生产法》的宣贯情况,施工现场“双重预防”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平台加安全带、长短双安全绳加安全带、脚手板加水平兜网等各种形式的“双保险”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外架、吊篮《高处作业吊篮GB/T19155》(设置独立安全绳、落地进出等)、电动车进施工电梯(车速不超过5公里、车上不设座位、电梯内设置足够强度防撞栏杆等)、承插盘扣式脚手架(承插盘为八孔)等施工现场新事物的安全管理情况。

(五)参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责任主体及执业人员到岗履职情况。项目周检、月检、季检责任主体合法性及检查落实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六)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第六条 建立明查暗访问题隐患清单,规范检查活动。现场填写检查情况《安全生产明查暗访现场检查记录》,如实反映现场发现问题隐患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 规范明查暗访台账档案管理。市住建局、市建管中心负责收集建立其组织的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台账档案。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自行收集建立本级本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台账档案。台账档案内容应包括:检查方案或通知、安全生产明查暗访现场检查记录、问题隐患和整改闭合情况清单、违法线索移交清单等资料。

第八条 严格实行问题隐患整改和违法线索移交情况问责问效。对不落实责任,不按时完成问题隐患整改和未及时移交违法线索的,我局将在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时进行扣分。

第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工作按本制度执行。需要细化、强化对明查暗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相关制度。自行制定的相关制度,应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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