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建厅:全省监理单位履职尽责检查情况通报
吉林省住建厅:全省监理单位履职尽责检查情况通报
关于全省监理单位履职尽责检查情况的通报
吉建质〔2023〕1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监理单位管理,坚决整治监理行业乱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单位履职尽责管理的通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22年8月至10月组织开展了全省监理单位履职尽责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总体情况
总体上看,大部分监理单位能够认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监理活动,按照合同派驻项目监理机构,认真履职尽责,有一定的质量安全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但部分监理单位存在人员未到岗履职情况,内部管理水平有待提升。尤其是一些外埠入吉监理单位,不按合同派驻项目监理机构情况十分严重。本次检查全省共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15份,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3份,对4户监理单位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共性问题:一是现场监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普遍不高;二是部分项目监理机构未按照监理合同文件及监理规划配备现场监理人员;三是部分试化验单未签署监理意见,专项方案未签审查意见;四是监理实施细则针对性不强;五是部分监理人员变更手续不全;六是未按要求使用质量安全手册管理平台;七是部分监理工程师未记监理日记或记录不符合要求。
(二)个性问题:一是个别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对违法违规行为未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处理。二是个别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履职;三是监理人员对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未按规定下发监理通知单,或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回复;四是监理实施细则引用过期标准规范;五是监理单位未对参建单位相关资质条件和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六是总监理工程师未在分部验收记录等资料中签署意见;七是监理员签发质量、安全监理通知单;八是项目监理机构未单独编制危大工程监理细则,对超危大工程监理细则编制不符合要求;九是监理人员对危大工程的检查验收缺项,相关资料审批无意见、无盖章、无日期。
工作要求
(一)强化监管意识。“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全过程管理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目前,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职尽责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并引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关注,必须要下大力气加以治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按照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监管和检查,重点加强对外埠入吉监理单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监理单位履职尽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监理单位要充分吸取被处罚处理单位的教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结合本单位实际全面开展自查整改。要组织监理人员通过参加培训和自学等多种渠道积极开展冬春季培训,进一步提升监理人员专业能力。对不遵守职业道德、不具备专业监理能力的人员必须调离现场监理岗位。坚决杜绝低价中标行为,保证开展正常监理工作必须的监理取费,发现低价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三)加大监管力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理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录入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要定期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震慑。要充分利用信用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实行差异化监管。要重点加强对低价承揽工程监理业务行为的调查处理和处罚力度,加强对外埠入吉监理单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
下一篇: 浙江:建企重组、合并、分立等情... 上一篇: 征求意见 | 住建部:《关于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