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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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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15—16012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湘建建〔2015〕190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省外建筑企业入湘基本信息报送制度

(一)入湘承揽业务的省外建筑企业(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单位等),应当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向我厅政务中心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及有关材料(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3)。其中,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湘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我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二)我厅将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对省外建筑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进行核对。无法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核对的信息,企业应当提供有关证书副本原件,并由填报企业对其真实性负责。企业入湘基本信息核对后,我厅将通过“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向社会发布相关省外建筑企业入湘基本信息情况。省外建筑企业在我厅发布其基本信息后,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监管过程中,应通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核对入湘承揽业务的省外建筑企业基本信息。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对省外建筑企业或省内企业跨市州、县市区承揽业务设置任何形式的备案或登记手续,不得要求建筑企业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送信息。

(四)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在与省外建筑企业发生业务关系时,应核实省外建筑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经营条件、合同履约能力、依法履职等情况。

二、加强省外建筑企业入湘承揽业务活动的市场监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外入湘建筑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管,依法查处省外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报送我厅。

我厅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入湘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省外建筑企业向社会公布,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对一年内被公布1次不良行为记录的省外企业,限制其市场准入6个月;对发生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被公布2次不良行为记录的省外企业,限制其市场准入12个月;对一年内被公布3次不良行为记录的省外企业,限制其市场准入18个月;对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被公布4次不良行为记录的省外企业,禁止其进入湖南建筑市场。

三、其他要求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厅之前印发的《关于印发<湖南省入湘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2〕9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建建函〔2014〕167号)等2个文件同时废止。

建市[2015]140号.rar

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doc

企业新申办入湘材料清单.doc

省外建筑企业入湘承揽业务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doc

省外建筑企业入湘基本信息报送需提供资料.doc

网上信息变更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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