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 最新发布:2022年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
福建省 | 最新发布:2022年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2022年版)》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省厅组织修订《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2022年版)》(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细则》自2022年3月15日起执行,原《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7版)》(闽建〔2017〕4号)与《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办法(2017版)》(闽建〔2017〕3号)同时废止。各地要组织辖区企业做好本《细则》宣贯工作,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厅工程处反馈。鉴于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子系统正在升级改造暂时下线,《细则》执行之日至系统上线期间,项目自评工作由企业按要求继续采取线下自评方式开展,并留存纸质档案;项目评价由企业提交书面申请,评价主体出具纸质评价结果。项目自评和评价结果在系统上线后限时完成补录;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于2022年到期且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的企业,企业评价工作统一延期至系统上线后开展,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日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价实施细则(2022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管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已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具体工作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实施。
第二章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等企业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建筑施工项目部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企业相关人员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并参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图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制作安装标准示范图集》、《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在下一个月10日前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详附件1-1)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作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以下简称“项目评价”)依据。
第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审核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的月自评材料并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详附件1-1)中签署意见,建设、监理单位未在三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的视同同意。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个季度对本企业承接的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检查表》(详附件1-2)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作为项目评价依据。
第十一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评价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评价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评价主体应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纳入对建筑施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的内容,并每季度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办法》”)对项目进行评价记分。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项目评价主体申请项目评价,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表》(详附件1-3)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评价申请表》(详附件1-4)。未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竣工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归集建筑施工项目评价周期内与项目评价有关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等单位及项目相应主要负责人信息;
(二)项目自评机构月度自评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季度检查情况;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惩戒情况(包括限期改正及局部或全面停工改正和行政处罚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根据《动态监管办法》,工程项目评价周期内历次施工安全评价记分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评价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评价申请后,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价,并在收到项目评价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评价结果公示书》(详附件1-5,以下简称“《项目评价公示书》”)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上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公示期内对项目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书面提交核实申请,对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提出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
1.由县(市、区)项目评价主体评价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评价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项目评价主体提出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2.由设区市项目评价主体评价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评价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项目评价主体提出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 核实(复核)机构应当场对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核实(复核)申请是否受理做出决定,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七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
核实(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责任人。
第十九条 项目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建筑施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为“优良”: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并及时提交自评材料和项目评价申请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每月自评结果以及企业每季度检查结果均为优良的;
(四)未发生因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改正、行政处罚的;
(五)项目大型起重机械设备均选用信用等级“A级”或“B级”建机一体化企业设备的(以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时间为准);
(六)根据《动态监管办法》,工程项目评价周期内参与检查评价4个季度及以上(以评价时间为准),且历次施工安全(包括安全行为、实体安全以及文明施工部分违规事实记分条款,下同)考核记分平均分不超过项目提交项目评价申请时上一年度全省安全考核记分平均分(按照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2位,含平均分)的。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
(二)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改正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根据《动态监管办法》,工程项目评价周期内历次施工安全考核记分平均分超过项目提交项目评价申请时上一年度全省安全考核记分平均分2倍(按照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2位,含2倍)的。
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余项目评价结果均为“合格”。项目评价主体对“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归集的材料要进一步甄别,确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停工整改、行政处罚等的,方可作为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条 对公示期内无异议以及经核实或复核的建筑施工项目,项目评价(核实或复核)主体最迟应在评价期限结束的次日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评价结果告知书》(详附件1-6,以下简称“《项目评价告知书》”)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等有关单位。《项目评价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项目相应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评价告知书》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价结果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公布,以便查询和应用,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厅委托省质安总站(以下简称“企业评价主体”)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厅颁发的省属和中央驻闽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企业评价”)。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评价主体”)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其颁发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及入闽登记在其辖区内的省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省外入闽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企业评价”)。
本细则印发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已入闽省外企业应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省外信息登记”—“在闽机构基本情况”选择入闽所在设区市。新入闽省外企业应在登记时选择入闽所在设区市。
第二十四条 省内建筑施工企业评价周期为三年,自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生效的当年度1月1日起算三年。
省外入闽企业评价周期为三年,本文件执行之日在我省已有在建项目的,以本文件执行年度1月1日起三年时间为评价周期;本文件执行之日尚无在建项目的,以在我省承接施工任务年度1月1日(以办理完成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时间为准)起三年时间为评价周期。省外入闽企业若评价周期结束后无在建项目,则下一评价周期暂停评价,直至在我省承接新项目起重新计算评价周期。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按年度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表》(详附件2-1)。
第二十六条 企业评价主体应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评价周期第三年度的第四季度内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企业评价主体申请企业评价,并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汇总表》(详附件2-2)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价申请表》(详附件2-3)。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归集评价周期内与企业评价有关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评价结果情况;
(二)企业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年周期自评情况;
(三)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四)根据《动态监管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记分平均值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企业评价主体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评价周期结束的企业,以第二十八条归集的资料为主要依据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价,并在评价结束后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价结果公示书》(详附件2-4,简称“《企业评价公示书》”)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上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公示期内对企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向企业评价主体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为最终结果。提出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未在规定时限提出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一条 企业评价主体应当场对施工企业提出的复核申请是否受理做出决定,不符合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企业评价主体应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企业评价主体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对公示期内无异议以及经复核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评价主体应在评价期限结束的次日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价结果告知书》(详附件2-5,以下简称“《企业评价告知书》”)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企业评价告知书》中应包括企业评价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
第三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含省外入闽施工总承包)企业评价结果分为“A级”、“B级”、“C级”及“D级”四个等级(“A级”、“B级”相当于省政府安委会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二级达标”、“C级”相当于“三级达标”,“D级”相当于“不达标”,下同)。
施工总承包(含省外入闽施工总承包)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为“D级”:
(一)企业在评价周期内所承建已完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不合格率超过10%(不含10%,项目评价不合格率是指企业在评价周期内项目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完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完工工程数量之比,按照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2位,下同)的;
(二)企业在评价周期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3起以上(含3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施工总承包(含省外入闽施工总承包)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为“B级”:
(一)企业按规定开展自评工作,按时提交自评材料和评价申请的;
(二)企业在评价周期内所承建已完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不合格率不超过5%(含5%)的;
(三)企业评价周期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1起以下(含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施工总承包(含省外入闽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满足“B级”条件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为“A级”。评价结果“A级”的企业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全省评价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数量的10%,按企业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由低到高排序:
(一)企业每年自评结果均达到合格的;
(二)企业评价周期内,项目评价优良率不低于50%(含50%,项目评价优良率是指企业在评价周期内项目评价结果优良的完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完工工程数量之比,按照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2位),且评价结果优良的项目不少于5个的。
除上述规定情形之外,其余的评价结果均为“C级”。评价结果为“D级”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省内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的评价结果分为“B级”、“C级”及“D级”三个等级。若企业在评价周期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评价结果为“D级”;若企业在评价周期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按规定提交自评材料和评价申请的,评价结果为“B级”。
除上述规定情形之外,其余的评价结果均为“C级”。评价结果为“D级”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企业评价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业(项目)评价主体撤销原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评价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或“D级”,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可判定不合格行为的。
从核实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评价主体应将《撤销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公示书》(详附件1-7与2-6)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建筑施工企业在公示期内对撤销原评价结果的决定有异议的,应按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向评价主体提交书面复核申请。未在规定时限提出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
对公示期内无异议以及经复核仍应撤销原评价结果的,评价主体应在公示期结束的次日或收到企业书面异议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将《撤销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决定书》(详附件1-8与2-7)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
第三十七条 省厅于每年6月30日前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为“A级”和“D级”的建筑施工企业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鼓励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工程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工伤保险和安责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国有资金招标项目应选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为“C级”及以上(即A、B、C级)的企业。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为“A级”的企业予以信用加分,鼓励在评先推优、工伤保险和安责险费率浮动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为“D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在3年内申请办理各类承诺事项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将该企业及其承建的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对企业评价结果为“D级”的省内企业,由考评主体予以信用扣分,并复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信用扣分降分;复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用扣分不予调整。
对企业评价结果为“D级”的省外入闽企业,由考评主体予以信用扣分,并发函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复核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信用扣分降分;复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回函明确的,信用扣分不予调整。
第四十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为“D级”的省内建筑施工企业及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历任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重新考核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重新考核合格的,准予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手续;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手续。
第四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中项目评价周期是指自办理完成施工许可起至工程项目申请项目评价之日止。
企业评价中的年周期是指企业评价周期起始一自然年。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中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模板脚手架、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中工程项目评价周期内历次施工安全考核记分平均分为项目评价周期内历次施工安全考核条款记分累计值/涉及安全条款检查的总次数;
企业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为企业评价周期内(以记分生效时间为准)所有项目安全生产考核条款记分累计值/涉及安全条款检查总次数,所有项目包含评价周期内在建和完成评价的项目;
全省安全考核记分平均分为计算年度内(以记分生效时间为准)全省所有项目安全生产考核条款记分累计值/涉及安全条款检查总次数,所有项目包含计算年度内在建和完成评价的项目。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不良信息应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规定申报登记;本细则采用的惩戒、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信息均以“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登记的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中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为“优良”的结果仅用于施工总承包(含省外入闽施工总承包)企业评价为“A级”的条件,不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奖励信息指标条款。
第四十七条 新设立的省内施工企业和新入闽的省外施工企业考评结果为“C级”。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之前相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企业评价结果“A级”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评价,其中项目评价优良率自“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子系统”上线之日起计算;2022年至2024年企业评价结果仅评价“B级”、“C级”和“D级”。
2022~2024年为依据实施细则(2022版)开展企业评价过渡期,过渡期内采集2019~2021年项目评价结果时,闽建〔2017〕4号第十九条第(一)、(三)、(四)、(五)款规定的情形不作为项目评价不合格的依据,由各评价主体在企业评价时进行甄别判定。
对于文件执行前,项目自评机构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提交的项目月度自评和企业季度检查,自评分数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的优良等级,但自评结果填报为合格的,可视同自评结果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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