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管理办法
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审查行为,严格落实审查责任,提升企业资质审批服务水平,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5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审查工作,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工人,其中注册执业人员指持有建设类执(职)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的人员,技术职称人员指经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技术工人指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住建厅实施的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审查工作。
各设区市(含平潭)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审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审查管理办法。
第四条 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的审查,按照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许〔2014〕418号)办理。
第二章 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审查
第五条 注册执业人员必须在“闽政通”上登记入职在申请资质的企业,申报资质所使用的建设类执(职)业资格证书必须注册在该企业,注册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查询结果为准。
第六条 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必须在“闽政通”上登记入职在申请资质的企业,企业提交的技术职称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扫描件应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上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
审查人员应当应用信息共享、查询官方网站等手段核对证书信息,无法核对的可要求申报资质企业在陈述环节提交证书签发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链接或加盖有职称评审部门印章的职称评审表等材料。
第七条 企业应按规定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承诺企业已为资质申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社保,承诺书须经法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审查人员应当应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对社保信息,无法核对的可要求申报资质企业在陈述环节提交专业技术人员在该企业或其分公司的社保缴费证明,属于退休人员的,应提交退休证明和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自受理之日起算)的劳动用工协议。
第三章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查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专业、人数、资历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核。
第九条 企业资质标准对技术职称有专业要求的,可按职称证书上专业或全日制中、高等毕业证书上的专业认可,也可按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学习结业证书上的专业认可。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某一类别建筑业资质,同一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多个类别建筑业资质,同一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或专业工种的,可分别考核。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时,每个专业技术人员只可作为1个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考核。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工程监理资质时,同一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执业资格且注册在同一监理企业的,可分别考核,但不能同时作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计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审查人员应当对企业资质申报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材料认真进行审查,履行审慎审查职责。
第十六条 省住建厅应当加强企业资质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相关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提升审查人员的廉政意识和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省住建厅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注册执业人员开展资质批后动态核查,公开核查信息。探索资质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提升批后动态核查成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专业技术人员材料申请企业资质的,省住建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第十九条 对资质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其他处理措施,以及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弄虚作假或为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处理措施,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建厅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住建厅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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