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应公布那些信息?
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应公布那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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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告中标结果后,未中标的供应商能否要求采购人公布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品牌、规格、技术参数和分项报价?中标供应商以商业机密为由,不同意公布技术参数和分项报价是否合理?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信息应在3个不同的阶段进行公布。
第一阶段是开标阶段。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开标时采购人应该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阶段是中标公告阶段。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19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采购人应该在中标公告中公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招标文件等内容。
第三阶段是签订采购合同后。采购人应该在签订采购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已经签订的采购合同(商业秘密除外)。采购合同中涉及商业机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等法律制度的规定,与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其中,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机密。
因此,未中标的供应商有权要求采购人公布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品牌、规格和分项报价。中标产品的技术参数不属于中标公告中必须公布的内容,应随采购合同一并公布。除非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格式已经明确中标产品的技术参数属于商业秘密,公布的采购合同也应包括中标产品的技术参数。《政府采购法》之所以规定采购人在签订采购合同后公布已经签订的采购合同,就是为了杜绝采购人与供应商暗箱操作,签订合同时改变投标文件的承诺内容,达到不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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