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罚多少钱就不能参与政府采购?
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不断取得进展,并且在2001年加入WTO的背景情况下,建立财政支出管理新机制,是当时财政改革的重要任务和目标之一,而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府采购的改革试点自1995年开始实施,发展到2001年,采购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但是在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抑制腐败现象等方面,从总体情况来看在当时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一个突出的方面就是当时的规章制度对采购管理的约束力不强,特别是缺乏法律约束。采购规模小、运作不规范、管理体制不完善以及政府采购难以推进等问题都迫切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因此《政府采购法》应运而生。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天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因此国务院于2015年1月30日再次公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公布,使我们国家的政府采购有法可依,而其诞生的背景更体现了我们国家对依法采购的重视程度。
一、政府采购中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直接法律法规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2、《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因此,《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仅规定重大违法记录系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但对“较大数额罚款”均未作出具体量化规定,规定判断的依据是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法律法规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3、《行政处罚法》第十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5、《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6、《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7、《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综上,《行政处罚法》也未对“较大数额罚款”作出直接规定,但授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相应行政处罚的权力。因此,相应的行政处罚是否属于“较大数额罚款”需要查找是否有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简评
在政府采购中,若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将被认为不符合条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违法记录。
行政处罚法中,对于“较大数额罚款”并未作出直接规定,但授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相应行政处罚的权力。
是否构成“较大数额罚款”需要根据行政处罚所依据的相应权力文件。因此,针对不同的行政违法行为,被处罚对象受到的罚款处罚是否构成“较大数额罚款”需要根据不同行政部门的规定作判断;若相关的行政部门规定对于“较大数额罚款”并未明确规定的,则认定被处罚对象所受到的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可能会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风险。
下文罗列了行政处罚中各部门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相关条款,当相对人需要被行政机关处罚时,作出行政处罚的主管机关应依据下列行政处罚依据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判断是否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管检查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2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5万元以上。
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七十六条执法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在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较大数额,地方执法部门按照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或者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海事执法部门按照对自然人处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执行。
4、《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8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六十七条银监会及其排除机构拟作出以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做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作出的500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局作出的100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分局作出的50万元以上罚款;
5、《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2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本办法“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旅游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三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以及受理听证申请的旅游主管部门名称、地址等内容。
第一款所称较大数额,对公民为1万元人民币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5万元人民币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四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地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按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对公民罚款超过三千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超过三万元属较大数额罚款。
8、《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的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两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听证要求另有规定的,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办理。
11、《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9号令)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上罚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限额另有规定的,可以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12、《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3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三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界定,依照当地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13、《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0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三十条 通信主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网站)、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本条前款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公民罚款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万元以上;地方通信主管部门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1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重大行政处罚作出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包括下列各项:
1.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人民币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决定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罚款;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决定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人民币罚款;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决定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罚款。
15、《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三十七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中止许可证等较重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依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16、《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二十一条 执法机关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听证范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7、《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在作出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之一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除应当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的罚款,标准为: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为五千元以上;由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标准由省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18、《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署长令[第12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三十一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和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调查取证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由新闻出版署作出处理决定的,是指对公民2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的罚款;由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按照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地方性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是指对公民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的罚款。
19、《煤炭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令[第1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二十条煤炭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取消煤炭经营资格、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煤炭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按五千元以上执行。
20、《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0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三十七条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及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其有听证权利的三日之内提出。
第三十八条 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广播电影电视部决定罚款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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