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这些工程款、招投标、施工新规正式施行!
8月1日起,这些工程款、招投标、施工新规正式施行!
8月1日起,一批涉及到工程招投标、资质申报/审批、工程款支付、工地施工的新规开始落地实施,具体如下:
不实名,影响投标
江西省住建厅发布《通知》,新实名制平台于2022年8月1日16:00正式上线运行。
人员考勤数据、上月工资发放、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人员合同、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专用账户开设等信息实时上传至新平台,缺少其中一项或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将予以黄灯预警,5日内不能整改到位的,将转为红灯预警,并关联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影响参与招标投标。
省外进赣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应在“江西住建云企业服务平台”登记录入人员信息,方可在新平台中采集并关联到人员信息。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劳务员每月上传的有效考勤天数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综合到岗率不得低于60%,不达标的工程项目将列为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重点对象纳入系统监管。
工程进度款
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
除本通知所规范事项外,其它有关事项继续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
工程施工
广东省住建厅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继浙江省之后,广东省是第二个在管理规定中对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提出要求的,文件明确:
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单位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暂停项目职务、提请有关部门撤销注册许可。
人员变更
浙江金华发布《关于印发<金华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
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工程量完成之日止,不得擅自变更和撤离;
变更后人员的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资格、业绩等条件,国有项目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等人员还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机构同意,并向施工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人员变更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约定主要管理人员总人数的50%。
资质审批
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
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办理原由省厅负责审批的勘察、设计、监理乙级资质,由试点地区住(城)建局进行审批。
审批方式:采取一般审批方式,按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
试点范围:武汉市、宜昌市、黄冈市。
资质换证
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审批事项的提示》,明确:
2022年8月1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甲级资质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可提交申请换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
工程标准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标准》的公告
第1115号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8年第二批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8〕030号)的要求,由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标准》,经协会工程管理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1030-2022,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深入整治建筑市场乱象,强化欠薪源头治理,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在根治欠薪、建筑市场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的拓展应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赣建字〔2021〕12号)等规定,我厅对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了升级改造,现就上线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升级改造后的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实名考勤为抓手,对涉嫌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实施预警,兼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工程款支付担保监管、拖欠工资预警、就业服务、技能培训和权益保障等功能。平台网址:https://grsmz.jxjst.gov.cn/,定于2022年8月1日16:00正式上线运行。原平台将于2022年8月30日16:00停止运行,不再接收各地实名制管理数据。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联系省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做好历史数据的交接、迁移和保存工作。
二、请各地从建筑市场监管、招标投标、质量安全、劳动监察部门中各报1人信息,用于开通实名制管理平台账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汇总后报送我厅。为保障新平台顺利上线运行,定于7月28日9:30组织开展线上视频培训,我厅设主会场,各市县(区)设分会场,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劳务员应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培训。实名制管理人员信息采集和各地参加培训人员名单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汇总后,于7月26日17:00前报至省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产业发展科。
三、2020年1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将全部导入新平台,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8月15日前实地核查工程项目现状,登录新平台中如实选择“筹备、在建、竣工、完工、停工”等状态,及时监督指导在建项目做好实名制管理升级改造工作,确保本地区在建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全覆盖。各项目经理应认真履职,尽快完成人员信息采集上传及设备安装调试或改造工作,确保8月30日前人员考勤数据、上月工资发放、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人员合同、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专用账户开设等信息实时上传至新平台,缺少其中一项或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其中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监理人员信息,将与江西省住建云系统进行比对匹配),将予以黄灯预警,5日内不能整改到位的,将转为红灯预警,并关联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影响参与招标投标。省外进赣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应在“江西住建云企业服务平台”登记录入人员信息,方可在新平台中采集并关联到人员信息,对省外企业不及时登记或变更人员信息导致新平台中现场管理人员无法勾选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将扣除企业信用分1分,整改到位后,信用分将自动修复。对弄虚作假,擅自变更项目状态逃避监管,不认真落实实名制管理各项要求的工程项目和企业,一经查实,严格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予以处罚,扣除企业相应信用分。
四、升级改造后的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是统一标准数据的信息管理平台。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须按标准数据要求,通过设备直联形式向省平台实时传输数据。为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各项目应联系实名制考勤设备供应商,将考勤设备直连绑定,完成硬件对接及数据上传,具体业务工作,请联系省实名制平台技术支持单位做好设备及软件对接工作。不符合标准数据的硬件设备不得在施工现场安装使用,现有设备在8月30日前不能完成改造的,应更新替代,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对实名制设备厂商拒不配合项目实名制管理,不提供售后维护的,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五、加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监督,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劳务员每月上传的有效考勤天数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综合到岗率不得低于60%,不达标的工程项目将列为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重点对象纳入系统监管,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有关调查过程及结果在平台中记录,实施闭环销号管理。对调查不及时、走过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督办。
六、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劳务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农民工均应纳入实名制管理(含临时聘用人员),做到应录尽录、信息齐全、准确无误,并从实名制通道采用人脸、虹膜进行打卡考勤,采用指纹、门禁卡等其他方式进入施工现场的,视为未落实实名制管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为保障考勤数据真实性和唯一性,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补打考勤记录。如遇暴雨、网络故障等特殊情况,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农民工可补打考勤记录,确保纳入实名制管理的人员工资零拖欠。
七、建筑工人工资发放信息应按月及时录入平台,与工资发放表和实名制平台考勤信息保持一致,纸质材料应在施工项目现场留档备查。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而预警的项目,应及时转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处理。
八、我厅将加大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调度推进力度,每日公布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请各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做好实名制新平台上线运行。
九、联系方式
厅建筑监管处:0791-86225759;
省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0791-88355759;
省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中心:0791-86233050;
技术咨询:安徽德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勇13485713356。
附件:1.管理人员信息采集汇总表
2.参会人员报名汇总表
3.江西省实名制考勤设备技术标准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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