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政府采购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日前,浙江省财政厅印发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2019年5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对向供应商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挪用、截留保证金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另外,通知还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作出明确:
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不得拒收保函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提前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签订条件。
据悉,该通知的印发旨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浙江并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省份,早在今年初湖北省就发布“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通知,从政策上来看,逐渐停止收取政府采购保证金已是大势所趋。
对于政府取消投标保证金,除了为企业减负的要求外,还有一部分原因是保证金制度的执行较为混乱。例如,对于保证金的收取形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供应商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而在业务实践中,一些采购人拒绝供应商以保函形式递交保证金、逾期不退还保证金,甚至出现资金挪用等违法行为。
但,从政策上对保证金制度“一刀切”
真的一劳永逸了吗?
众所周知,收取保证金是行业惯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要求供应商递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约束供应商的行为,有效杜绝滥竽充数的投标,使其遵守承诺、履行合同。在供应商失信时,采购人还能对其处以不予退还、没收保证金等处罚措施,对规范供应商行为、净化投标环境、提高采购效率能够起到积极作用。
保证金在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作用毋庸置疑,取消保证金制度,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减轻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但是若是没有保证金加以约束,可能会加大投标人盲目投标、围标串标或放弃中标的几率,对于政府采购交易活动来说,是弊大于利的。因而需要研究出一些替代手段,以减小取消保证金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影响。
行业专家认为:加快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将供应商纳入诚信奖惩体系,严惩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是替代保证金制度的有效方法。例如,采购人和供应商还可以就采购活动中的过失、违约进行事先约定,若是供应商存在过失行为,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按约定进行赔偿,并将供应商过失行为计入其诚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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