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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 这些政采新规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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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8-03-01 09:26【

财政部门在收到合格投诉书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代理机构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明天起,又有一批政府采购新法新规在全国实施。这些新规将伴随着春风,影响着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着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

全国性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3月1日起施行。《办法》强调供应商依法维权,权责对等,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注重投诉处理,质疑和投诉并重,确定了采购人为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办法》规定了财政部门在收到合格投诉书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

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进行了重点规定,要求代理机构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还对开评标的场所、设备等也进行了明确。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8〕28号)

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库司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3月1日起,财政部不再办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事宜,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做好新增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工作。此前已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进行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录管理权限将于3月1日调整至其工商注册地省级财政部门。5月1日起,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登记信息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代理机构从名录中暂时移出并暂停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待其登记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复。

财政部将于3月1日前完成名录登记系统升级改造,名录登记系统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代理机构唯一标识。总公司已完成名录登记的,分公司无需重复登记。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代理机构进行梳理分类,名录中不再单独列示分公司。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8〕9号)

财政部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3月1日起施行。国有金融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企业内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金融企业应按采购计划实施集中采购,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计划外的集中采购事项,应按企业内部相关规定报批。采购计划的重大调整,应按程序报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议。

国有金融企业要做好集中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通过企业网站、招标代理机构网站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媒体等公开渠道,向社会披露公开招标和非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地方新规

《关于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备案管理的通知》(琼财采[2018]94号)

海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备案管理的通知》(琼财采[2018]94号),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不能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2018年3月1日起将退回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海南分网的名录登记,注销其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账号。

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海南分网登记录入的“专职人员名单”一栏应当填入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必须上传至少一名专职从业人员参加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出具的人员培训证书或者培训证明,培训证明应有培训人员名单。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闽财购函〔2018〕8号)

福建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明确了代理费用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采购人也应结合行业规定、项目特点、市场行情等,要求代理机构合理收取代理费用,代理费用收取方式、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应随采购文件一并在政采公开系统进行公开。采购人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等应由采购人支付的费用变相转嫁给代理机构或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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