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等级:国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
业务范围: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1、办理招标有关手续的报批。
●2、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含工程标底)。
●3、发布招标公告、受理投标报名。
●4、审查投标单位资格(或进行资格预审)。
●5、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
●6、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会议。
●7、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8、协助委托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9、草拟工程合同。
在招标实践中,很多招标代理机构以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即完成了代理任务。理由是根据合同法,投标书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承诺即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是采购合同的生效比较特殊,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表示合同成立 ,但是合同成立并不意味合同生效。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在符合其投标的书面采购合同上签字时合同生效。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对生效条款有其他规定,合同的生效从其规定。如履约保函、定金要求条款等。在合同成立和生效期间,如果已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发生变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帮助有关方面协调解决。
因此,从广义上讲,招标代理的服务范围应该是从接受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至协助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其中“协助”的具体内容应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和规范。
(1) 与建设单位进行接洽,了解建设单位欲进行招标的项目情况、意图和目的,明确代理工作内容;
(2)向建设单位介绍招投标活动的意义、积极作用、招标程序以及我公司的基本情况及代理优势;
(3)与建设单位联系商谈,签订招标代理委托书;
(4)根据委托方的实际情况制订招标工作实施方案;
(5)进行招标活动前期的准备工作,如协助委托方确定招标方式、邀请投标单位、商定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质性要求等;
(6)收集、整理招标项目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基本信息、立项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意见书、资金证明);
(7)编写、印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并报委托方及招标监管部门审查;
(8)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在规定的媒体发布;
(9)办理报名手续(报名不少于5天);
(10)进行资格预审;
(11)招标文件交建设单位及招标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备案,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少于5天);
(12)与委托方共同组织招标答疑,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3)抽取评标专家;
(14)邀请监管部门在交易中心举行开标评标会议;
(15)组织评标工作;配合评委会做好询标记录,统计评标结果,协助评委会编写评标报告并提交委托方;
(16)评标结果公示;
(17)待委托方确定中标人后,在招标监管部门办理中标通知书;
(18)协助委托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19)合同备案;
(20)整理汇总招标资料,移交委托方和招标监管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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