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无厂商授权与确定供应商家数有必然联系吗?
某省实施政府采购操作中严格规定,招标文件不能将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委托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那么在采购实际中由于没有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制造商和代理商都可以参与本项目,而项目单一且型号确定,但《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规定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只能有1家投标人,无厂商授权与采购供应商家数有必然联系吗?
供应商家数的计算与是否要求投标人出具制造厂家授权书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财办库〔2003〕38号文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因此,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此规定,从而保证至少有3个不同品牌型号的产品参与竞争。无论采购人是否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出具制造商授权书,都不影响这个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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