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专家能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吗?
一、没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若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而在其他法规政策中,也只提到了若评审专家对评审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通过梳理相关规定和政策可以发现,与招标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都未赋予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提异议的权利。
二、专家应当及时指出招标(采购)文件的问题
既然法律没有赋予评审专家提异议的权利,那么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对采购文件有不同意见时,该如何处理?
在参与评审的过程中,如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存在的问题,此时应当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来,但这也不是“提异议”的问题,而是“说明情况”和“沟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审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规定,评审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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