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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询问和质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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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7-07-04 09:03【

《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询问和质疑的区别

《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和质疑。对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来说,法律规定询问和质疑都应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但询问和质疑的法定答复期限不同。口头提出的就是询问,书面提交就是质疑吗?

对于这一问题,《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但对询问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没有规定。因此,供应商既可能用口头形式提出询问,也有可能以书面形式提出询问。

如供应商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书面函件质询函,而该函件的性质,到底应该定性为“询问函”还是“质疑函”,确实容易混淆。实践中,也有供应商把“询问函”和“质疑函”混用,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作出答复带来困惑。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从上述两个法条的规定来看,询问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疑惑,而质疑的目的是为了维权。因此,区分询问还是质疑,关键不在其提出的形式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而在于其内容。

如果供应商提交的书面函件的内容只是咨询、了解相关情况,并不涉及其自身主张和诉求,则该函件可被认为是询问函;如果该函件的内容中,有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采购人改正错误等方面的表述,则该函件属于质疑函。一般情况下,质疑函中往往会含有供应商主张权利方面的内容,这点是询问函所不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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