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利好!这类企业可直接办理总承包一级资质!
重大利好!这类企业可直接办理总承包一级资质!
2021年3月,住建部发布《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决定新增河北、内蒙古、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贵州、陕西等9省(区、市)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
至此,全国共15个省市获得部批资质下放审批权限,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具有直接审批权。继广西在2021年率先实施后,更多省份尝试从政策层面打破资质逐级晋升的限制,而各地的特级企业成为这波政策红利的第一受益者。
近日河北发文,特级资质企业在省内设立子公司,将直接审批其申报的相关类别资质,不受起步级别的限制。吉林、云南、山西等省份也出台了类似政策。
文件原文:
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三条政策措施
一、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省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总部注册地迁入河北、省内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注册地市政府可在次年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奖励2000万元。
二、支持优势企业提质升级。全面推行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申请资质增项不受起步级别限制,企业及其子公司之间重组、分立后申请省级审批的资质升级、增项事项,可使用企业建造师在原企业期间主持完成的业绩。对本地新升规上建筑业企业,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政府可给予最高一次性10万元奖励。省外具有施工特级资质或年产值在15亿元以上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在我省注册成立的子公司,申请其母公司具有的同类别资质时,不受起步级别限制。
三、支持省外企业与省内企业组成联合体在我省承揽项目。联合体完成的项目在本省缴纳增值税超过1500万元的,项目所在地政府可给予联合体最高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2〕1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一、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一)支持省内建筑业企业采取联合体投标等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城市快速路、综合管廊、超高层建筑、大型通信工程等重大项目建设。具备条件的多标段大型项目可以选择1-2个标段作为试点,允许省内建筑业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参与投标。
(二)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三)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工程项目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过程中,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初始业绩门槛以及其他不平等限制条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自有资产、银行授信额度及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不合理条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措施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激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加大对本省建筑业企业的支持扶持力度,长春市扶持5-8家骨干企业,其他每个市(州)扶持2-3家骨干企业,每个县(市)扶持1-2家骨干企业。
(二)对省内信用良好、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其中一项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在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三)鼓励本省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与省内国资国企合作成立子公司,子公司可通过引进具有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代表工程业绩的注册建造师,直接申请核定省级审批权限相关资质。
(四)自2022年至“十四五”期末,对在省内注册并首次获得施工综合(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由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州)财政各承担500万元。鼓励各地自行制定政策,对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甲级(一级)资质的,给予适当奖励。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建筑业科技创新
(一)鼓励各地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龙头骨干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导、数字引领的科技创新体系。支持施工综合(特级)、甲级(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鼓励龙头骨干建筑业企业、产业联盟将新技术、新工艺及时转化为建筑技术标准,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推动科技成果应用。引导建筑业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参评科技进步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建立银企对接机制,根据重点建筑业企业、重点工程新增融资、续贷安排、期限结构、服务效率等方面差异化需求,提供针对性金融支持。
(二)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风险可控、经营稳健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对建筑业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且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建筑业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
(三)鼓励金融机构在合规审慎的前提下,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信贷产品。
(四)对规模相当、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在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
(五)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向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以及以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的项目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融资对接服务,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建设或者提供增信措施。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新型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一)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工程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优先开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鼓励开展全过程咨询。装配式建筑应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支持有能力的建筑业企业、设计单位牵头实施工程总承包。
(二)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工程项目,其施工图预算须经同级财政部门编审确定,并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三)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规范咨询服务行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应按照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收费标准计取。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
(一)自2022年至“十四五”期末,对迁入我省的外地施工综合(特级)资质企业或将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分立到我省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由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州)财政各承担500万元。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产生的新增地方财力,由企业所在地给予适当奖励。
(二)对迁入我省的上述企业原注册地核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予以认可,其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享受我省关于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
(三)鼓励各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土地、融资、财政奖励等扶持政策,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入吉企业本地化率
(一)鼓励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入吉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成立子公司,省级审批权限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可从其母公司资质类别中按照子公司实际达到标准等级进行认定。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可由母公司调入,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注册期间完成的业绩,可作为子公司在我省申请资质时的企业业绩予以认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发展
(一)完善“走出去”企业联络服务机制,定期组织推介活动,在企业宣传推荐、项目对接、手续办理等方面积极提供帮助,在畅通人员、资金、物资流通渠道以及出具保函、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服务,引导企业出省经营,提高省外市场份额。
(二)对于本省企业在省外承揽项目回本省纳税部分,当地市县政府应给予适当奖励。对建筑业企业开展的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相关要求的境外工程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按照事后奖补的方式给予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补助和贷款贴息支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一)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引导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在工程建设中全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工程项目,将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下限提高到80%以上。
(二)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其中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项目竣工结算,须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定,未经审查的,不得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三)发包人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无故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四)除合同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得作为竣工结算依据。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项目的预结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定。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各项办理时限没有约定的,期限均为28天。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减轻企业负担
(一)对资金来源无法落实的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项目,不予审批立项,不得批准开工。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不得向建筑业中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银团贷款除外),严格限制向建筑业中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落实建筑业税收社保优惠政策
(一)严格落实好增值税留抵退税、小微企业税费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等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
(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加大失业保险支持稳岗力度,2022年底前,建筑业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提高至90%,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
(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一)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及时发布建筑市场造价信息。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协商约定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对主要材料价格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表述。合同中协商约定主要材料价差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不超过5%(含5%),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因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造成停工等情形的,可由发承包双方通过修改合同约定或协商等,相应顺延计划工期,以此减少承包方可能承担的损失。将扬尘污染防治支出列入建设项目成本,保障建筑企业绿色文明施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问效,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实施机制,切实破解制约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和难题。
2022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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