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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修订施工总包信用管理,分为四个等级,采取差异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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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修订施工总包信用管理,分为四个等级,采取差异化管理

西安:修订施工总包信用管理,分为四个等级,采取差异化管理

为深入推进全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进一步优化调整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市住建局对《西安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请反馈至xazjj_jgc@xa.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信用公开征求意见”。

二、信函请邮递至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西安市雁塔南路300-9西安建设大厦A座1303室),并在信封注明“信用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话及传真请反馈至:029-89136152。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9日。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18日

西安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评价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住建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

第三条  (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数据和资料信息;所称“评价实施单位”是指市住建局、各区(县)住建局和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

第四条  (评价原则)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分类采集、动态更新、系统排名、权威发布”的方式进行量化评分。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定全市统一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西安市住建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平台”(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对全市各区县、开发区住房建设管理部门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考核。向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本级信用共享平台推送信用信息。

各区(县)、开发区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通过“评价系统”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公开和使用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信息构成)企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七条  (基础信息)企业基础信息指企业注册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资质类别、资质等级、统一信用代码、注册资金、承诺书以及系统设定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八条  (优良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备案合同金额累计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

备案合同金额累计信息是指企业在本市承揽工程项目备案合同价格的累计总额(以核发的施工许可证信息为准)。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表彰奖励等信息,具体包括质量类奖、安全类奖、科技类奖和承办现场观摩会、获得表彰性通报、做出重要贡献、重点项目引进等类型。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以行政处理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处理等。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条  (采集原则)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优良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并对其完整性负责;不良信用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上传。

第十一条  (采集要求)所有采集录入信用平台的信用信息,企业或评价实施单位须同时上传相应的认定文书:

(一)所有获得奖项、承办现场观摩会、获得表彰性通报、做出重要贡献的良好信息采集,均以相关部门正式文件或官网公示信息为准;

(二)所有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均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  (基础信息采集)企业通过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陕西政务服务网(西安市)”(http://zwfw.xa.gov.cn),进入“西安市住建领域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申报”办件模块进入平台;首次登录平台的企业,应在认真阅读《企业信用评价承诺书》后上传附件,按照要求填报和完善企业基础信息,并对填报和上传信息真实性负责。企业自主录入基础信息并生效后,基础分为100分。

第十三条  (备案合同额信息采集)备案合同额信息由评价系统通过关联“施工许可审批系统数据库”自动获取,通过采集施工许可证信息,累计计算合同总金额并进行实时动态排名,自高到低对照相应规则赋分。

系统内未能关联到的,企业可自行上传备案合同等佐证材料进行认定。

涉及联合体投标的,企业可按照建设项目合同约定的合同价占比计算合同金额,分别上传佐证材料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良好信息采集)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评价实施单位在企业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过公示无异议后,系统按照评价标准自动给予加分。

第十五条  (不良信息采集)不良信用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在作出行政行为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上传,经公示无异议后,系统按照评价标准自动给予减分。

评价实施单位在收到或采集到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文书后,应及时录入信用系统。省级及以上政府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建局负责采集并录入评价系统。

第四章  评价方法

第十六条  (计算规则)信用分采用加减累计积分制进行计算,按照《西安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见附件)进行实时动态计算。即:信用分=基础信息分+优良信息分-不良信息分,总得分上不封顶,总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

第十七条  (信用分转化)充分考虑企业规模差异和分值质量,信用评价最终结果将进行百分制换算,通过科学运算,将原始信用分折算为标准值。

第十八条  (公开期规定)信用分值设置公开期,公开期结束后信息数据自动存档,所加、减的信用分值自动清零。

(一)备案合同金额累计信息分值公开期为3年,满3年的自动清零,公开期从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计算;

(二)良好信用信息分值公开期为6个月至24个月不等。起算时间为表彰奖励文件签署之日计算,公开期未进行申报的,评价系统不予追加分值;

(三)不良信用信息分值公开期一般为1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期从作出行政行为决定书生效之日计算。

第十九条  (“黑名单”范围)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信用评价“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个人执业注册资格,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投标,以行贿手段骗取中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相关责任主体受到行政处罚的或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三)存在违规转包、出借资质行为,或者挂靠、借用资质投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或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二十条  (“黑名单”采集)对存在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的企业,评价实施单位要依法依规进行核实和取证,并做好认定材料的收集和记录工作,录入相关不良信用信息前应要求企业进行盖章确认。

第二十一条  (“黑名单”管理)列入信用评价“黑名单”的企业,由市住建局通过评价系统对外公布,并且对照相应条款进行减分。列入信用评价“黑名单”期间,企业将不享受信用评价成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黑名单”期限)信用评价“黑名单”期限一般为12个月,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算。到期后,企业向评价实施单位申请修复,评价实施单位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由市住建局通过评价系统予以信用修复。

第二十三条  (信用信息发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于每个工作日18时更新,发布当日企业的信用分、标准值、排名、信用等级和信用记录。

第五章  信息维护、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息维护)企业要及时对注册信息进行更新维护,如需变更修改的,必须按照规范格式填写《信用评价企业数据维护申请表》并附佐证材料,报市住建局审核。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示)经评价实施单位审核、上传的信用信息将通过评价系统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信用信息不进行加、减分;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自下一工作日起予以加、减分;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按照异议处理流程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异议受理)企业对信息有异议的,需在公示期内提出;企业对本企业的信用信息提出申诉,须通过登录企业端口进入系统,对相关异议信息提出申诉,并上传由相关法定机关出具的佐证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申诉,评价实施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受理时限)评价实施单位应在企业提出申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予以处理;企业对评价实施单位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局提出复核。

第二十八条  (处理流程)企业对异议提出的申诉信息经确认属实的,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申请纠错办理,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受理申诉后,填写《评价管理部门纠错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二)将《评价管理部门纠错申请表》扫描及佐证材料上传评价系统;

(三)市住建局对上传材料进行审核;

(四)审核通过并公示后,作出相应的数据处理。

第六章  信用预警与修复

第二十九条  (信用预警)信用预警是指评价系统对信用等级下调的企业发出的实时预警提示信息和对列入信用评价“黑名单”的企业发出的失信惩戒告知信息。

第三十条  (信用修复)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在不良信息公开期限内,主动纠正不良信用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通过评价系统提交修复申请,经评价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予以缩短不良行为减分信息公开期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等级划分)按照不良信息性质、危害程度的不同进行等级划分,共分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较重不良信用信息和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三类:

(一)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且能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或能做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理的信息,公开期一般为1年。具体包括:行政部门作出的责令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通知单、责令撤出作业人员通知单、责令暂时停止施工通知单、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信息;涉及一般不良信用行政处罚信息可予申请修复,修复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不良行为减分信息的公开期可缩减至三个月;

(二)较重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性质较恶劣、情节较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期一般为1年,具体包括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批评性通报、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等信息;涉及较重不良信用行政处罚信息可予申请修复,修复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不良行为减分信息的公开期可缩减至六个月;

(三)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等行政处罚信息,具体包括行政部门作出的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涉及严重不良信用行政处罚信息不予申请修复,不良行为减分信息的公开期自行政处罚决定发出之日起算,公开期为1年。

第三十二条  (修复条件)申请信用信息修复的基本条件:

(一)未在社会产生严重负面影响,未对建筑市场造成重大影响及损失,且具备整改纠正条件的;

(二)行政处罚期已结束,企业已对不良行为进行纠正,或问题整改取得明显成效,该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的;

(三)信用修复申请人须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可以信用修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不予复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涉及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以及信用评价“黑名单”范围的;

(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行为;

(三)30日内已对同一类失信行为申请修复1次的;

(四)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经评价实施单位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信用修复的。

第三十四条(一票否决)有以下情形的,信用评价在相应期限内计零分:

1.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具体期限同行政处罚期限)

2.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或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具体期限同行政处罚期限)

3.企业(单位)停业整顿期间。

第三十五条  (修复程序)修复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人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问题整改佐证材料以及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评价实施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查,提出修复意见,填写《信用修复意见书》(附件3)并加盖公章,对拟同意实施修复的信息报送至市住建局;

(三)市住建局在收到《信用修复意见书》后,对评价实施单位同意实施信用修复的信息进行核查确认后,实施信用修复。

第七章  结果应用

第三十六条  (关联招投标)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企业的信用分作为资信评审的重要依据,逐步拓展应用到评标评分,实施综合评标评分办法的,占企业评标总分的10%,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涉及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分按联合体企业中最低分值认定。

非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选择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时,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信用等级划分)参照信用评价标准值设置企业信用等级,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A、B、C四个等级,A+级为信用优秀企业;A级为信用良好企业;B级为信用一般企业;C级为信用较差企业。

第三十八条  (差异化监管)住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信用信息记录、信用得分、排名或信用等级对企业进行差别化监管。对列为A+、A级的企业将采取激励扶持措施,鼓励其做大做强,在日常监督巡查中简化检查频次,并通过门户网站、各类媒体向社会公示,对列为A+级的企业,将授予“西安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年度信用优秀企业”称号;对列为信用B级、C级的企业将实行重点监管,列入动态核查的重点对象,并在日常监督巡查中加大检查频次。

第三十九条  (评杯创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文明工地创建和“雁塔杯”评选。

(一)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企业可推荐直接申报市级文明工地验收;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及其以上的企业可优先获得承办市级建设工地现场观摩会资格;列入信用评价“黑名单”的企业,期间将暂停申报市级文明工地资格。

(二)信用评价等级A级及以上的企业由住建部门优先推荐参加“雁塔杯”评选;列入信用评价“黑名单”的企业,期间将暂停企业“雁塔杯”参评资格。

第八章  责任处理

第四十条  (信息采集责任)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发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企业应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审查责任。

第四十一条  (虚假信息处理)企业在信用评价管理活动中违反信用评价办法或相关政策文件,提供虚假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将列为严重不良行为信息,予以撤销相应加分,按照《信用评价减分标准》进行减分,并进行全市通报。

第四十二条  (评价实施单位责任)评价实施单位违反评价办法或相关政策文件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的,由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由此造成投诉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市住建局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评价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擅自篡改信用信息或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解释机关)本《办法》由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市住建局将定期对本《办法》进行评估,并根据市场信用状况和评价结果,调整完善信用评价标准,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合法合规、公平公正。

第四十四条  (实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西安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统一标准

2.信用修复申请表

3.信用修复意见书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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