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面临的税收问题
随着公共产品需求日益增长与政府财政收入紧缩之间矛盾的凸显,PPP模式是当前扩大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增长、缓解地方财政压力的重要途径之一。文章分析当前税收政策环境下PPP项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一)税务机关认识不到位,税收政策执行口径不统一
PPP作为新生事物,近年来发展迅猛,成效显著,但是各地税务机关对PPP模式的认知还不够深入,没有全面梳理PPP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部分税务人员对PPP了解甚少。由于PPP项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比较复杂,部分税收政策在具体执行时不同的地方税务部门会有不同的解释和界定,例如PPP资产证券化中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仍不明确。这些问题容易造成税企争议,不利于PPP 模式的推广与应用。
(二)地方争夺税源,征税行为不规范
在PPP项目所涉及的税种中,除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他的都基本属于地方税,归地方所有。PPP项目一般投资数额较大,不但能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而且其税源相对充足,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也大有裨益。因此,PPP项目所在地和项目总承包方机构所在地的政府税务部门将就税源问题产生争夺。在实际操作中,地方税务机关为争取税源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项目重复征税,私营部门税务成本高
PPP包含了BOT、BOO、BOOT、TOT、ROT、委托运营、股权合作等模式,其中许多模式涉及到资产在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的转移和移交,其中很容易遇到重复征税的问题。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产生的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一旦证券持有人取得“贷款利息”再缴纳增值税,那么就出现了原始现金流被多重征税的现象。
(四)税制安排不匹配,税收优惠政策落地难
在PPP项目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中,企业所得税的“三免三减半”和特定设备应纳税额的抵免是重要的优惠措施,但是在实际中,企业想要享受这些优惠政策面临诸多问题。PPP项目一般周期较长,以我国首条民营控股高铁杭绍台PPP项目为例,其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相比之下,税收优惠期较短;在项目初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又相对偏高,再考虑到公用事业本身盈利水平较低,PPP项目的初期階段几乎不能正常盈利,税收优惠政策也就形同虚设;税务机关在界定部分PPP项目是否适用“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上还没有明确的指南。
(五)财税处理方式模糊,影响企业现金流
私营部门参与PPP项目往往面临现金流紧张的问题,如果采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模式就会存在折旧摊销方法和期限选择的问题,而采用非固定资产模式就会出现贷款利息支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销项时间错配,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等税收问题,加重了私营部门的现金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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