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建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建设工程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组织部,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4〕266号)安排,现将2024年度建设工程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按照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299号)执行。其他相关申报要求按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二、申报审核
(一)时间安排
全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申报评审功能开启时间为2024年9月1日0时。9月1日0时至9月10日24时为系统预准备时间。
9月11日0时至10月20日24时为个人申报时间,共40天。
10月21日0时至10月31日24时为用人单位审核及推荐时间,为期共10天。
11月1日0时至11月10日24时为主管部门、市州(县区)人社部门向上一级建设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时间,为期共10天。
(二)个人申报
10月20日前,申报人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点击“职称评审”链接进入“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信息系统”,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申报诚信承诺书,完整、准确填报个人全部申报信息,并按要求扫描上传电子版佐证材料,避免出现漏报、错报、业绩未按要求上传佐证材料等情况,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网上审核
1.用人单位应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有序推进本单位职称申报、审核、公示、推荐等工作。要对申报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进行考核评估,落实“对申报人的工作经历、业绩能力、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推荐程序负责”的要求,完成论文、著作审核、证书核查、业绩真伪辨别等工作。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提交审核部门审核。
2.主管部门、市州人社部门等上级审核部门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重点审查申报人员是否符合条件、申报材料是否有效、申报信息是否完整、申报推荐程序是否规范、申报系列专业是否与岗位和从事专业一致、上传材料与填报内容是否一致。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注明存在问题并及时退回,需要修改完善的,一次性反馈修改意见后及时退回,退回次数不超过3次。
(四)组织评审
各级建设工程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计划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2024年11月10日24时以后向上一级建设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再受理。
三、注意事项
(一)学历专业和材料
报考人员需取得国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学历,申报人根据所从事的专业岗位确定职称申报专业,所学专业须对口或相近、相似。专业明显不对口的按破格申报。
建筑学只限在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的专业人员申报。
学历信息无法在“学信网”验证的,须提供学籍卡或毕业生登记表等证明材料,同时准备好毕业证及上传佐证资料原件以备核查。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材料
申报人须在岗从事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工作。申报中级职称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可以不作为个人业绩,但根据《甘肃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甘人社通〔2021〕299号)对工程师能力条件标准的要求,必须提供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或第二款1-4项中至少一项能代表个人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的工作业绩成果,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不能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的,不予受理。
要求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从业人员须同时上传从业资格证书。
(三)年度考核材料
申报人应如实填报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如将年度考核优秀作为业绩条件,须将“优秀”等次的年度考核资料(考核结果文件、年度考核情况表等)上传到“年度考核情况”模块。
(四)帮扶基层经历材料
除艰苦条件单位、各类企业和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须有累计1年以上的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服务(工作)经历。相关材料上传到“帮扶基层经历”模块。
(五)继续教育材料
按照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我省继续教育工作有关规定,未达到继续教育学时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进行申报。申报人员需向申报评审信息系统上传继续教育证书等佐证材料,除公需科目外,通过其他方式完成的继续教育时间能否认定为继续教育学时,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共同认定。
(六)业绩成果
1.论文论著材料。论文、论著内容须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且发表在工程建设、科学技术类专业期刊。省职改办提供“中国知网”收录论文查重服务,不接收任何查重报告单;未收录论文由用人单位联系“中国知网”进行查重,并上传有单位签字盖章的“中国知网”查重报告单。查重结果以“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为准,核心期刊论文不超过15%、省级期刊论文不超过25%。
2.课题(项目)材料。提供材料须与本人申报专业一致,按质量高低填报;申报人员须提供包括立项及批复文件、合同、负责人任命文件、涉及项目资金的文件、验收(结题)报告等一套完整的原件资料,材料过多的可上传封面、单位盖章页、个人排名页(加盖单位公章)等关键信息资料。
3.其它业绩材料。对照评审条件需上传的其它业绩佐证材料,按照评审条件符合性逐条做好排序。
将参加工程项目作为业绩条件的,请上传项目技术资料的关键信息(页),能准确反映项目的主要技术指标、规模和本人的工作岗位等。
上传的技术资料关键信息(页)须能证明本人参与具体工程,如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或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合同书等;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施工方案等;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或监理工作总结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说明、造价汇总)等;质量安全监督委派书、质量安全过程监督相关资料、监督报告等;工程质量检测委托书、合同书和检测报告等;以及其他能反映本人参与工程项目的主要时间节点等的技术资料。
4.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包括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单位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证明或税务证明等材料。
(七)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材料
事业单位申报人须提供现任职称证书和聘任文件(或岗位登记表);企业申报人须提供现任职称证书。现任职称证书是转系列后取得的,还需上传原系列职称证书。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甘人社通〔2022〕132号)明确的60项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相应职称系列(专业)对应层级的职称,不需提供低一级职称证书。
(八)在职状态确认
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通过核实社保信息,以确认其是否与申报单位建立了真实有效的劳动关系。原则上,申报人员应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截止申报当月);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情形的,应提供相应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材料。如存在工作经历与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对公司法人、董事、监事、股东,通过自主择业方式到地方企业工作的军队人员,以及已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企业可以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劳动合同和银行工资流水确认劳动关系。
四、工作要求
(一)严肃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纪律。各有关单位要规范职称申报评审各环节管理,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得申报职称,对申报推荐材料弄虚作假经核查属实的,不予通过,并取消申报资格。
(二)建设工程专业评审委员会设在人社等部门的,要会同建设主管部门专业人员参与审核个人业绩等申报材料,防止利用虚假业绩材料申报职称。
(三)实行纸质申报材料抽查。用人单位对纸质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并将原始申报材料留存。上级部门和评委会有权抽取部分原始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需复核原始材料的,由各主管单位、各市(州)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并按要求统一报送,不得由申报人员个人报送。
(四)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资料审核通过人员,均须按照规定参加答辩,答辩时间、地点由各评委会另行通知。
省住建厅业务咨询电话:0931-8929934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30日
下一篇: 已经是最后一篇了 上一篇: 西安市住建局:关于规范全市房屋...
相关资讯
- 宝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交通运输专业初、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商请推荐水利工程系列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人选的函
- 陕西: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 陕西: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 陕西省工信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 河南省鹤壁市住建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中使用外省职称证书有关问题的公告
- 深圳人社局:职称评审取消考评结合形式!
- 2月1日起,这类人员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 河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网上申报开启!
同类文章排行
- 甘肃省住建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建设工程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 西安市住建局:关于规范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日志、安全日志、项目负责人带班记录内容及填写要求的通知
- 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 西安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移动式小型工程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公开征求意见)
-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 财政部等六部门制定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 宝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交通运输专业初、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